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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買賣有哪些情形?

農村房屋買賣有哪些情形?

農村房屋買賣有哪些情形?

農村房屋買賣會在不同的主體之間發生。有集體組織內部成員的交易,也有集體組織以外的成員。在實踐中,農村房屋買賣究竟存在哪些情形?在哪些情況下農村房屋允許買賣?

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爲農村集體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存在兩種情況:

一是集體組織內部成員

二是集體組織以外的成員

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又有三種具體情況

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準。

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是已在集體組織落戶,但尚沒有被分到宅基地。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對第二種情況的村民,儘管其已有一處宅基地,但如無法定理由,也很難再申請到第二處宅基地。對第三種情況,申請宅基地必須經過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爲發生在村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也將難以進行。售房者首先要審查購房者的具體情況,這無疑是不現實的。

如果是村民集體組織外部成員申請宅基地建房,條件將更爲嚴格。如果將這些規定適用於售房行爲,購房者的資格待定,村民出售房屋將難上加難。透過前述提到的法律、法規規定,不難看出,國家對宅基地申請是嚴格控制的,而上述規定並不涉及村民已按規定申請到宅基地並按審批手續建造房屋,但關係到在出售房屋問題上發生爭議如何認定。看待這一問題,究其實質是如何認定宅基地的權利性質,以及宅基地上的權利與地上建築物的權利關係。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分爲國家和集體兩種。宅基地所有權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使用權由集體組織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劃撥給村民使用。作爲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可以在該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作爲使用權人無權單獨轉讓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權的完整權能屬於宅基地使用權人。此時,房屋的所有權與土地的所有權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雙方在權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牽制。而房屋與土地緊密結合的特點決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協,或者房隨地走或者地隨房走。

本站小編爲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幫助您瞭解有關的知識。當您在購買農村房屋時,分清具體的情況。如果您是城市居民的話一定要慎重購買農村房屋。

標籤: 農村 房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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