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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協議違約情況有哪些

房屋買賣協議違約情況有哪些

房屋買賣協議違約情況有哪些

現實生活中,房屋買賣合同是我們可能接觸到的一種合同。房屋買賣合同中,違約出現的情況很多,每一種違約情況都有不同的處理方式,那麼,房屋買賣協議違約情況有哪些呢?具體該如何處理?小編針對這些問題,給大家做了以下分析。

一、房屋買賣協議違約情況有哪些

(一)違約情形一:合同解除

根本性合同違約構成了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所以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必須解除,才能談到違約責任與賠償房屋損失問題。如筆者在剛不久接待一起寶山區房屋買賣糾紛案件中,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協議,依據居間協議一方支付了定金,另一方接受了定金支付,但收受定金一方第三日反悔向我方電話通知不再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理由簡單,認爲居間協議中雙方名稱順序寫錯了,由於賣房人違約表示不再出售房屋,該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下去,對方行爲屬於根本性違約行爲,爲此如果協商無果情況下,首先需要解決的是買賣合同是否解除,否則無法主張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問題。

(二)違約情形二:屋買賣合同中支付定金後是否應當雙倍返還問題

定金是合同履行過程中爲設定的一定擔保形式,爲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此買賣合同中涉及定金時,如果一方根本性違約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所以結合上面所講述案例中,收取定金一方違約應當向另一方支返還雙倍定金,這裏適用的屬於定金罰則,對這一規定屬於法律規定對其違約行爲懲處。其目的是爲了保障經濟合同有效履行。

(三)違約情形三:一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後進行違約的

應當有證據證明對方明確解除合同證據,再主張賠償,對此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爲此筆者認爲,一方主張對方違約時應當同時證明對方存在違約行爲的證據,如本文所講述案例,如果買房人主張對方根本性違約,應當證明對方存在違約行爲證據,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法律後果。

(四)違約情形四:因一方違約造成同一地段房屋價格上漲

其價格差值是否屬於損失範圍,對此認爲如果由於一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根本性違約,造成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該同一地塊房屋升值,其差額應當計算爲加一方損失,同樣道理,如果因購房人原因造成該地段房屋價款下降,造成的差額也應當歸結於對方損失,爲此依據合同法規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針對“房屋買賣協議違約”給大家做的相關違約情形的處理。其實,在以上這幾種違約情況中,以合同解除爲買賣協議違約形式出現的最多的情形,但是,不管出現何種違約情形,都必然涉及後期的追責和賠償,所以,無責任方要處理好自己簽訂合同的違約責任是非常有必要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湖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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