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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夫婦訴請撤銷贈房協議 兒子未盡贍養義務

八旬夫婦訴請撤銷贈房協議 兒子未盡贍養義務

廈門市湖裏區法院:贈與協議應撤銷,拆遷補償款要退還

兒子未盡贍養義務,八旬夫婦訴請撤銷贈房協議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安海濤 林姍

洪某和老伴均年過八旬,本應頤養天年卻因爲60萬元的拆遷補償款被親生兒子強某告上法院。福建省廈門市湖裏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了這起贈與協議糾紛案,判決原告及反訴被告強某返還洪某夫婦拆遷補償款23萬元。近日,經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洪某夫婦育有五子,2010年,夫婦倆透過公證方式與三子強某簽訂《贈與協議》,約定將名下位於廈門市湖裏區某城中村的一處房產贈與強某,並約定該房屋如遇拆遷應得的補償安置錢物(安置房)亦全部歸強某所有。2020年,強某受贈房屋被徵收並拆除,洪某夫婦獲得了該處房產83萬元的拆遷補償款,拆遷安置房則由強某取得。2021年4月,洪某將拆遷補償款中的23萬元給了強某,剩餘60萬元未支付。

原告強某訴稱,雙方簽訂的《贈與協議》合法有效,之前約定將這房子的產權及權益全部都贈與自己,現在房子徵收補償款共計83萬元,卻只支付了23萬元,父母應依約向其支付剩餘的60萬元拆遷補償款。

被告洪某夫婦辯稱,夫婦二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籤署《贈與協議》的,這並非他們的真實意願;且強某自打分家之後就不與他們夫婦二人來往,從未支付過任何生活費或醫藥費,甚至住院期間都不曾電話問候或到醫院探望,可以說強某對父母二人既沒有精神上的慰藉,也沒有金錢上的付出,對父母未盡扶養義務,依法應撤銷贈與。

洪某夫婦遂在本案中向法庭提出反訴,要求撤銷上述《贈與協議》,並要求強某返還此前支付的拆遷補償款23萬元。

強某不同意全部反訴請求,表示子女對父母應盡的是贍養義務而不是扶養義務,民法典規定可以撤銷贈與的條件並不包括當事人未盡贍養義務,況且洪某夫婦沒有證據證明其未盡贍養義務。同時,洪某夫婦行使撤銷權也早已經過了撤銷權行使最長的五年除斥期間。

湖裏區法院審理後認爲,依照日常生活經驗,洪某夫婦在已將拆遷補償款中的23萬元支付給兒子強某,且將市場價值數百萬元的拆遷安置房贈與強某的情況下,倘若其恰當履行了贍養義務,父母親不至於反訴主張撤銷贈與。但強某不顧父母已是耄耋之年,因剩餘60萬元拆遷補償款將父母訴至法院,使其承受本不該有的精神煩惱,顯然不能認定其已充分履行了對父母精神上慰藉的贍養義務,因此洪某夫婦依法有權要求撤銷《贈與協議》。此外,因爲強某未履行贍養義務一直處於持續狀態,不宜認定本案撤銷權過了除斥期間。

綜上,湖裏區法院判決駁回強某的訴訟請求,撤銷洪某夫婦與強某簽訂的《贈與協議》,強某返還洪某夫婦拆遷補償款23萬元。一審判決後強某提出上訴,廈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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