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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舉證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舉證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除法律規定爲夫妻一方的財產或者夫妻對財產另有約定的以外,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等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與此相應,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也應由夫妻共同償還。但現實生活遠比法條複雜,如何具體判斷,始終是實務中應該注意的難題。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舉證


案情引入1


2012年7月11日,某公司與劉某簽訂《借款合同》一份,雙方約定某公司向劉某出借款項500萬元,月利率2.5%,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2013年1月10日止。2012年7月11日,某公司向劉某轉款130萬元。劉某出具收條認可收到上述款項。2012年8月3日,某公司給付某典當公司金額爲370萬元的支票一張,劉某出具收據,認可上述370萬元系替其向典當公司支付。


劉某、常某系夫妻關係,於2006年12月18日登記結婚。借款到期後,因劉某未還款,被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劉某償還借款本金500萬元以及利息(自2012年8月4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照年息24%計算),常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常某抗辯,劉某所借款項均用於爲劉某與其前妻的女兒還債,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其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1.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2018年民間借貸十大典型案例之六:某公司訴常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債權人應對夫妻一方在婚內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大額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承擔舉證責任


法院觀點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劉某向某公司借款500萬元,數額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某公司應就該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承擔舉證責任。某公司對涉案借款中的370萬元直接向某典當公司支付,可見該款項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且《借款合同》首部借款人處載有劉某女兒的名字及其身份證號,其效力無法等同於本人簽字,不能體現該借款系常某和劉某的共同意思表示。某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對某公司的請求不予支援。


涉案法律問題


1

//  債務”包括哪些種類?

債務關係除了最常見的借貸關係之外,還包括其他合同之債、擔保之債、侵權之債等。就民間借貸關係引發的糾紛而言,是否有借貸意思、資金往來、借條等確定債務真實性和款項用途的證據認定爲共同債務的認定重點。對於侵權行爲而言,因其有其特定的人身屬性,所以侵權行爲之債一般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徵。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擔保之債同樣適用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審查認定標準。


2

//  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幾種標準?

根據目前《民法典》的規定,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有“共債共籤”“事後追認”“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產經營”等三種認定標準。 “共債共籤”一方面有利於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儘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另一方面,也可以督促債權人在形成大額債務時儘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名,從而有效避免因事後無法舉證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3

//  舉證責任的分配?

對於“共債共籤”和“事後追認”的情形,要證明夫妻合意的舉證責任在債權人。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借款合同、借據,以及夫妻一方事後追認或者電話、微信等體現共同舉債意思表示的有關證據,都是債權人用以證明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的有力證據。


日常家庭生活範圍內的債務由債權人舉證債權存在,債權人只需舉證證明債務關係存在、債務符合當地一般認爲的家庭日常生活範圍即可,不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該債務實際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隨後債務人可以舉證反駁。


對於不是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要證明其屬於共同債務,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兩個方面:一是債務的負擔系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二是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判斷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屬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可參考公司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根據經營活動的性質以及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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