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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分到法院如何判斷 房產律師——拆遷時對於安置利益“空掛戶

能否分到法院如何判斷 房產律師——拆遷時對於安置利益“空掛戶


房產律師——拆遷時對於安置利益“空掛戶,能否分到法院如何判斷

原告訴稱

訴訟請求王某霞、宋某、王某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分割位於北京市昌平區拆遷補償款及回遷安置房份額,由三原告分得補償款2631384元,確認三原告享有回遷安置房面積160平方米;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告王某霞與宋某系夫妻關係,王某蘭系二人之女。被告王某鵬與陳某系夫妻關係,王某鵬系王某霞生父,陳某系王某霞繼母。現北京市昌平區已經簽訂拆遷騰退安置協議,確定了拆遷補償款及安置房面積,三原告均爲農業戶口,爲本村集體組織成員,是一號宅院的被安置人員。現與被告就補償款及安置房分配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現原告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王某鵬、陳某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1.本案三原告爲空掛戶。本案三原告起訴書中所標註的住址“北京市昌平區”根本不存在,從始至終都只有北京市昌平區一處宅院,三原告從未在該宅院中居住生活過,該宅院被拆遷前院中所有的房屋均由王某慧於2015年底出資建設,三原告不享有房屋所有權也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僅是空掛戶。

2.涉案宅院的補償款項與三原告無關。本案所涉拆遷補償款是基於北京市昌平區院宅基地使用權及院內房屋所有權而發放的補償款項,三原告並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因此因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得補償款項與三原告無關。

3.三原告並不直接享有安置房面積。在取得回遷安置房面積之前,騰退人提供的僅是“可認購安置面積”,只有在被騰退人支付“可認購安置面積”的相應認購款項後,被騰退人才享有回遷安置房面積,因此,本案中所涉及的回遷安置房面積是基於被騰退人的付款購買行爲才產生的,回遷安置房面積當然應歸被騰退人所有,被騰退人僅僅是在購買回遷安置房面積的過程中使用了原告三人的“優惠購房面積資格”,以5210元/平方米的單價購買了回遷安置房面積,原告三人從始至終都沒有支付任何購買費用,不直接享有回遷安置房面積。綜上,請求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對本案作出處理,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第三人王某慧述稱,被安置人安置在王某鵬的宅基地,是因爲原告是空掛戶,只有王某鵬同意將其安置在涉案宅基地中,纔可以享有拆遷利益。原告不盡孝,原告的房屋是違建,不予安置。拆遷時對其違建也有相應的補償。其他意見同王某鵬、陳某的答辯意見。

 

法院查明

宋某與王某霞系夫妻關係,王某霞與王某蘭系母女關係。王某鵬與陳某系夫妻關係,王某鵬與王某霞系父女關係。王某鵬與王某慧系父女關係。2022年3月3日,我院作出判決書,判決宣告王某霞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指定宋某爲王某霞的監護人。

北京市昌平區宅院(以下簡稱某村一號院)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的土地使用權人是王某鵬。1993年12月頒發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載明某村一號院內有北房和西房,建築面積共80.1平方米。後在該院內建設了東房2間。2015年左右,王某慧將一號院內的北房、東房、西房拆除後,出資翻建成樓房。

2021年某村涉及項目,制定實施宅基地自主騰退實施細則。自主騰退時,王某鵬、陳某、王某霞、宋某、王某蘭的戶口均在某村一號院內,但陳某的戶籍爲城鎮居民。王某霞、宋某、王某蘭與王某鵬、陳某進行了分戶,王某霞(戶主)、宋某、王某蘭三人一個戶口簿(農業家庭戶),戶籍登記住址爲昌平區某村一號內1號;王某鵬一個戶口簿(農業家庭戶,戶主),住址爲昌平區某村一號。王某慧戶口並未在該宅院內。

2021年5月22日,王某鵬(乙方,被騰退人)與北京市昌平區某村村民委員會(甲方,騰退人)簽訂《宅基地房屋自主騰退補償、安置協議》,約定被騰退房屋坐落於某村一號,宅基地面積爲231.15平方米,房屋建築面積爲446.3平方米,乙方家庭成員認定爲安置人口的共5人,其中在冊人口5人,分別是王某鵬(被騰退人),陳某(之妻)、王某霞(之女)、王某蘭(之外孫女)、宋某(之女婿);乙方可獲得騰退補償、補助及獎勵總額爲4941625元。

被騰退宅基地應安置人口5人,可認購安置面積200平方米,每宗宅基地可認購安置面積40平方米,其他40平方米,可認購安置面積合計280平方米。乙方按上述可認購面積自願選擇安置房4套,總建築面積爲290平方米,其中一居室50平方米1套、二居室80平方米3套,安置房單價:應安置面積單價5210元/平方米,超標準安置面積單價爲5510元/平方米,暫估購房款合計1513900元。扣除安置房購房款後乙方的貨幣補償款爲3427725元,在乙方完成騰退並將原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屬物交予北京S公司(以下簡稱S公司)驗收合格後,且經審計後,由S公司代甲方將乙方應得的貨幣補償款以銀行存摺或存單方式支付給乙方。

另查,根據《某村村宅基地自主騰退實施細則》,其中安置困難補助:符合審批宅基地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且符合本補償方案安置確有困難的農村村民,其補助標準爲:本次騰退的宅基地區位補償價×0.25畝×30%,同時給予提前搬家獎和工程配合獎。分戶處理方式:在騰退公告規定的預簽約期內完成簽約,宅基地面積大於0.5畝的,參照應批未批條件給予分戶,對分出的戶同時給予提前搬家獎和工程配合獎。

臨時安置補助費:確認爲每人每月1800元。提前搬家獎:在騰退公告規定的騰退期內簽訂《騰退補償補助安置協議》,且在約定期限內搬離被騰退房屋,並交由搬遷人進行拆除的,給予每宗宅基地的被騰退人100000元。工程配合獎:在騰退公告規定的騰退期內簽訂《騰退補償補助安置協議》,給予該宗宅基地的被騰退人200000元。節約資源獎:系在宅基地內未建設二層以上(含二層)樓房,且宅基地外無未經審批或確認建設房屋及建築物的,可按照宅基地面積每平方米1500元給予該獎項。合理利用宅基地補助:自願放棄宅基地內地上物評估的,按照宅基地面積每平方米2500元給付。節約裝修補助:自願放棄房屋裝修及附屬物評估的,按照宅基地面積每平方米1000元給付。安置面積補助:按安置房面積每平方米900元給付。

 

裁判結果

原昌平區某村一號宅基地房屋自主騰退獲得的騰退安置房認購面積由王某霞、宋某、王某蘭共同享有160平方米;

二、王某鵬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王某霞、宋某、王某蘭原昌平區某村一號宅基地房屋自主騰退補償、補助及獎勵費共計1814706.25元(已扣除160平方米騰退安置房認購款);

三、駁回王某霞、宋某、王某蘭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根據案涉宅基地房屋自主騰退補償、安置協議和拆遷政策,原、被告五人均被列爲拆遷安置人口,因此五人均享有相應的拆遷利益。具體分析如下:關於騰退安置認購面積,根據騰退實施細則政策和宅基地房屋自主騰退補償、安置協議,被騰退人員每人享有40平方米的安置認購面積,三原告共享有120平方米,二被告享有80平方米;同時每宗宅基地給予安置面積40平方米和應批未批40平方米安置面積,法院參考原、被告五人均系被騰退人的實際情況,酌情認定五人均分上述80平方米安置面積,即三原告應享有48平方米安置面積,二被告享有32平方米,綜上三原告共享有騰退安置面積168平方米,故三原告要求確認其享有騰退安置面積160平方米,依據充足,法院予以支援。

關於被告辯稱三原告系“空掛戶”,亦未支付購買房屋費用,不享有回遷安置房面積,該辯稱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

關於宅基地區位補償款1900053元,鑑於三原告、被告王某鵬均系農業戶口,戶口在該宗宅基地院內,四人均享有宅基地使用權,故法院酌定四人均分該款項,認定三原告共享有宅基地區位補償款1425039.75元,認定被告王某鵬共享有475013.25元。關於提前搬家獎200000元、工程配合獎400000元,按照某村村自主騰退實施細則,案涉提前搬家獎和工程配合獎系按照分戶後給予的兩份獎勵,結合三原告和被告王某鵬分戶的情況,酌情認定三原告享有提前搬家獎100000元、工程配合獎200000元,被告王某鵬享有提前搬家獎100000元、工程配合獎200000元。關於節約資源獎346725元、合理利用宅基地補助577875元、節約裝修補助231150元,三項獎勵、補助系自主騰退時自願放棄宅基地內房屋、房屋裝修及附屬物評估,同時未在宅基地內建設二層以上房屋時,按照宅基地面積給予的獎勵和補助,鑑於三原告並未在宅基地上享有建築物財產權益,故法院結合查明的事實和房屋建設情況,酌情認定上述節約資源獎、合理利用宅基地補助、節約裝修補助歸王某鵬、陳某、王某慧三人共有。

關於臨時安置費270000元,該款項系按照原、被告五人,每人每月1800元給付,故法院認定5人均分,酌定三原告享有162000元,二被告享有108000元。關於預簽約率85%一次性自主騰退獎100000元,鑑於原、被告五人均作爲被騰退人員,法院酌情認定五人均分上述自主騰退獎,認定三原告享有預簽約率85%一次性自主騰退獎60000元,二被告享有40000元。關於應批未批困難補助411822元,針對的是農村村民,並按照相應的標準發放,故法院結合戶籍情況,酌情認定該款項由三原告和被告王某鵬均分,三原告享有308866.5元,被告王某鵬享有102955.5元。關於2019年1月至簽約前的臨時週轉費252000元,法院結合原、被告五人均被騰退的事實,酌情認定五人均分上述款項,認定三原告享有151200元,二被告享有100800元。

關於可認購安置面積補助252000元,該補助系按照可認購安置面積280平方米,每平方米900元給付,法院結合三原告實際享有的認購安置面積,酌情認定三原告享有該補助151200元,二被告享有100800元。此外,訴訟中,三原告和二被告均認可,某村村額外給予每家促籤獎勵120000元。同時,經瞭解,村裏每家還給予了30000元的獎勵,共計150000元。法院酌情認定由原、被告五人均分,三原告享有90000元,二被告享有60000元。

依據分析論述,三原告應獲得騰退補償、補助及獎勵共計爲2648306.25元。鑑於認購安置房屋的款項系從總的騰退補償、補助及獎勵款中扣除的,故結合三原告請求確認的安置面積160平方米及騰退安置房的單價,根據案涉宅基地房屋自主騰退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的扣除購房款的具體明細,酌情認定三原告認購160平方米安置房應扣減的購房款爲833600元。爲減少當事人訴累,同時三原告亦同意從補償、補助及獎勵款中扣減相應的購房款,故法院對此不持異議。扣減後,三原告應享有的騰退補償、補助及獎勵款共計181470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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