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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爲子女出資購房

父母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爲子女出資購房

最近工作中接到這樣一個諮詢,比較有代表性,結合這個案例跟大家說說遇到這樣的情況怎麼用法律方式保障自己的權益。

爲子女出資購房,父母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案情介紹:

住上海市普陀區的王阿姨,最近碰到了一件難心事。兒子家新添了一位小公主,本來是一件非常高興的事情,但最近王阿姨確跟兒子鬧了不愉快。起因是兒子家因爲新添了家庭成員,考慮到雙方父母要輪流到家裏照顧孩子,還有孩子日後上學面臨學區的問題。一家人商量下來,需要將兒子家目前居住的小兩房和王阿姨跟老公目前居住的小兩房出售後,共同來作爲首付來購置一套大三房。小王說未來國家會有遺產稅出臺,到時難免要支付一大筆費用。不如這次購房就不寫父母的名字,產證上只寫小王夫妻二人,房貸也是由小王夫妻來還。王阿姨對此有不同意見。她說現在電視、廣播裏,經常播放法治節目。父母給兒子買房後,日後兒子離婚,兒媳分得房產的一半,老夫妻辛苦一輩子的財富,就這麼被拿走了。於是王阿姨跟兒子小王說了自己的想法和顧慮。但小王聽後,認爲王阿姨擔心是多餘的,他們夫妻感情這麼好,以後不會離婚,而且即使離婚,那房子也是男方出資大,到時分割的時候肯定也是男方多分。王阿姨現在這樣瞻前顧後,無非還是不想出錢,現在小王對阿姨冷言冷語,雙方鬧得不開心。

     爲此王阿姨這幾日都心情鬱悶,一方面兒子誤會她的意思,她有苦難言,二是她和老公夫妻二人才五十多出頭,這麼早就把房子都給了兒子兒媳,那將來老了生病了,兒子兒媳不管,或者兒子婚姻真的出現問題,他們老夫妻何處何從?律師耐心傾聽了王阿姨的問題。瞭解了事情的情況後告訴王阿姨:首先,告知目前國家的確沒有出臺遺產稅,以後會不會出臺現在還是未知數;其次、不動產是以登記爲準,房產屬於不動產,登記在誰名下,就屬於誰的財產。如果真如王阿姨的兒子規劃的方案,這次置換的房屋登記在小夫妻名下,那王阿姨夫妻就失去了該套房屋的所有權;再次、如果是小王夫妻置換房屋時並沒有按照各自的出資份額來約定房產的份額,而是直接登記爲共同共有,那麼按照目前司法實務中,關於離婚時房產分割的處理一般是會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則。

    律師給王阿姨提供兩點建議:一、家人之間還是要相互理解,遇到問題還是要充分溝通,建議王阿姨跟兒子小王進一步溝通,舉例給小王聽,消除小王的誤解。最好讓小王同意置換的房屋加上父母的名字,哪怕是加上一個人的名字也行。如果兒子很介意並且擔心未來出臺遺產稅,可以約定的父母佔有的份額少一點。這樣做的目的在於是能夠保障王阿姨夫妻的權益,以免日後小王夫妻關係破裂或者出現其他的債務糾紛,導致該房產被查封或者拍賣,防止王阿姨夫妻積攢的財富外流,不至於出現王阿姨擔心的老無所依的情況;二、可以跟小王夫妻簽署一份借款協議,並且等民法典出臺後,設定該房屋的居住權,保障王阿姨夫妻對該房產的永久居住權。

得到律師的指導和建議後,王阿姨說她終於心裏踏實了,她對律師表達了感激之情,表示回家就跟兒子小王協商,最好是能採用第一個方案。即使老夫妻份額少一點也沒有關係。就這麼一個兒子,以後的房產都是他的呀。王阿姨說我們夫妻纔剛退休,未來還有很長一段路呢,現在就讓她完全失去了對房產的掌握,心裏多少還是擔心的。 

法條連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效力及其管理機構】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權屬證書關係】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爲準。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受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律師點評:

律師想借此案跟大家強調幾句。不動產以登記爲準。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後支付首付款,由子女夫妻共同還貸,產證登記在子女夫妻二人名下,若子女出現離婚時,該房產通常是按照共同共有,以平均分割爲原則,除非當事人有另外約定。本案中,如果新置換的房屋不動產登記上沒有王阿姨夫妻的名字,那麼就意味着這套房屋所有權是歸小王夫妻所有的,日後房屋的出售或者抵押是不需要經過王阿姨同意的,王阿姨夫妻失去了對房產的控制權。因此律師提醒大家即使是父母子女關係,在房產等大額財產處置上最好能夠未雨綢繆,多做規劃,以免出現糾紛和爭議時陷入不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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