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定義對方是否出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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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義出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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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因個人接受程度的不同,出軌的定義也因人而異,在日常生活中對於某個人的行爲是否“出軌”常常引起爭論。
其實“出軌”在法律上並沒有具體的概念,但總體可以用程度遞進的方式來理解出軌及其法律後果。
① 曖昧
和其他異性的關係保持在友誼之上戀人未滿的狀態,但是沒有如戀人一般有實質性肉體和精神的深入交流,沒有確定正式的關係,但雙方又有持續往親密關係發展的趨勢。
對於這種情況,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後果,更多的是受到道德層面的約束。
② 肉體/精神
想到出軌,很多人的第一理解肯定是一方和其他異性發生了性行爲。
但現今還有關於“精神出軌”的概念,就是沒有出現肉體出軌,但是一方和出軌方已經形成了戀人的親密關係,會進行除了性行爲外一切戀人、夫妻關係的特定行爲。兩者的區別在於精神出軌未必會有肉體出軌,但肉體出軌多多少少包含了精神出軌。
不管是肉體出軌還是精神出軌,都要負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具體後果在審理中會根據出軌的次數、時長、程度等方面來判定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程度,可否准予離婚。
③ 同居/重婚
同居關係是指未經結婚登記而具有較穩定、長期共同生活的關係。
重婚罪中的“重婚”不要求同居雙方再次進行婚姻關係登記,雙方形成“事實婚姻”(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的狀態,即視爲“重婚”。
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同居或重婚,均破壞了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律制度,既是道德所不允許的行爲,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爲,當無過錯方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即可准予離婚,另外構成重婚罪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出軌的後果從道德譴責到刑事責任,根據出軌的程度不同,過錯方所要承擔的後果也不同,另外作爲無過錯方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以下是影響精神損害賠償金的重要因素:
① 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容忍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應相對較小。
② 無過錯方精神損害程度
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的時間長短,是否給受害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由於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鑑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③ 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
若無過錯方請求超出過錯方經濟能力的精神損害賠償也得不到支援。
④ 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
應結合過錯方侵權行爲的方式、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綜合考慮,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
⑤ 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
由於每個地方經濟情況不一致,具體還應根據當地經濟情況具體分析。
不論每個人是如何定義出軌,但當對方出軌程度達到能夠產生法律後果後,作爲無過錯方,若決心離婚,最重要的是收集對方出軌的證據(如何收集對方出軌的證據),爲後續的離婚爭取有利條件和利益最大化。
參考法規: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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