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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人處理遺贈扶養協議中的財物怎麼辦?

遺贈人處理遺贈扶養協議中的財物怎麼辦?

孫甲與孫乙爲同一家族,論輩分,孫甲爲孫乙叔伯輩。2000年,孤身一人的孫甲年事已高,長輩經孫甲同意後與孫乙商量由孫乙一家負責照顧孫甲生活,在孫甲百年以後由孫乙爲其送終,孫乙按照該要求達到孫甲滿意併爲其百年送終後,由孫乙繼承孫甲的五間瓦房。2002年,孫甲與孫乙按照商定履行兩年後,孫甲身體健康狀況出現好轉,經孫乙要求與孫甲簽訂了一份協議。2004年,孫甲又與當地一名作風不正派的吳某發生曖昧關係,同時孫乙無意中聽說孫甲已答應將自己的五間瓦房死後送給吳某。孫乙並未在意,繼續照顧孫甲。200710月,孫乙得知孫甲已經將自己的房屋賤賣給吳某,並已經辦理了房屋登記手續,孫乙十分生氣,但是不知如何處理。

遺贈人處理遺贈扶養協議中的財物怎麼辦?

   在遺囑繼承中,如果立遺囑人處分了遺囑中涉及的財物的,視爲其以實際行動撤銷了原遺囑對該部分財物的處分,那麼在遺贈撫養協議中,如果遺贈人處理了財物的是否也能夠按照遺囑繼承中的規定處理。答案是否定的,因爲遺贈撫養協議是互享權利互負義務的,如果遺贈人處理遺贈撫養協議中的財物導致其不能履行義務,扶養人可以解除遺贈撫養協議,要求遺贈人支付供養費用。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在上述案例中,孫乙與孫甲已經簽訂遺贈撫養協議,該遺贈扶養協議沒有任何法律問題,雙方應該保證履行。但是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孫甲的行爲已經使得孫乙在孫甲死後無法獲得五間瓦房,孫甲在遺贈撫養協議中的義務實際上已經無法履行。因爲孫甲答應遺贈的標的物已經出賣給他人,孫乙在履行完遺贈扶養協議後根本不可能得到贈與物,在此種情況下,孫乙完全有權解除與孫甲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同時他還可以要求孫甲支付這幾年供養他的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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