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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

安徽省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

安徽省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

安徽省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

爲了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管理,提高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素質和能力,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該辦法分爲總則、資格管理、教育培訓、行爲規範、考覈監督以及附則,共六章三十二條。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管理,提高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素質和能力,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人員的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對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法律、法規、規章賦予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以及依法接受委託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行政機關和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中直接從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活動的人員。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全省行政執法人員綜合管理工作。省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相關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做好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格管理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擬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應當透過執法資格考試,領取行政執法證。

第六條 執法資格考試包括通用法律知識考試和專門法律知識考試。

通用法律知識考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受其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組織實施。

專門法律知識考試,由省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受其委託的設區的市行政執法機關組織實施。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透過專門法律知識考試後,由所在行政執法機關透過法制監督平臺統一申請參加通用法律知識考試。

經政府法制機構會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覈,申請參加考試人員爲行政執法機關正式在編工作人員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安排參加通用法律知識考試。

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通用法律知識考試合格,經公示無異議的,授予執法資格,頒發省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的行政執法證。

第九條 行政執法證有效期爲5年。行政執法證有效期滿,行政執法人員需繼續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由行政執法機關透過法制監督平臺申請換髮行政執法證。

第十條 行政執法證遺失的,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紙、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網站或者行政執法機關網站等媒體公告後,由行政執法機關透過法制監督平臺申請補發。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報送上一年度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崗位調整、教育培訓、違法違紀情況。

行政執法人員不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收回或者督促行政執法機關收回行政執法證,並提請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予以註銷。

第十二條 由國務院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持證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行政執法證編號和有效期在本機關網站公示,並送同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第三章 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教育培訓,組織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參加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和上級行政執法機關組織的教育培訓。

行政執法人員教育培訓所需經費,應當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教育培訓和測試的內容爲:通用法律知識、專門法律知識、執法技能、執法職業道德和紀律。

通用法律知識的教育培訓和測試,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組織實施;專門法律知識、執法技能、執法職業道德和紀律的教育培訓和測試,由行政執法人員所在的行政執法機關或者上級行政執法機關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每3年至少參加1次通用法律知識教育培訓和測試,每年至少參加1次專門法律知識、執法技能、執法職業道德和紀律的教育培訓和測試。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參加教育培訓的學時和測試成績,納入對行政執法人員年度考覈的內容。

行政執法人員參加黨校、行政學院組織的通用法律知識、專門法律知識、執法技能、執法職業道德和紀律的教育培訓時間,計入教育培訓學時。

第十七條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指導、監督行政執法機關開展行政執法人員教育培訓,將教育培訓工作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覈內容。

第四章 行爲規範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不得濫用職權、超越職權執法,不得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執法職責。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出示行政執法證;除適用簡易程序外,必須2人以上共同進行;與所辦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僞造、隱匿證據。

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檢查的理由和內容,依法制作檢查筆錄。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應當儀表整潔、方式得當、舉止得體。有執法制式服裝的,應當着制式服裝;沒有執法制式服裝的,着裝應當整潔、莊重。不得使用粗俗、歧視、侮辱、威脅性語言,或者作出其他有損行政執法人員形象的行爲。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結案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收集整理相關材料,製作行政執法案卷並歸檔。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泄露在行政執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定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行爲規範,監督行政執法人員遵守行爲規範。

第五章 考覈監督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人員考覈制度,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日常考覈和年度考覈。考覈結果作爲行政執法人員職務級別調整、交流輪崗、獎勵懲戒的重要依據。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可以透過抽查、暗訪等形式,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爲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違法、違紀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向行政執法人員所在的行政執法機關、上級行政執法機關、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或者轉交有權機關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的結果,應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機關提請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直接決定暫扣行政執法證:

(一)從事執法活動時不向行政相對人出示行政執法證,或者塗改、轉借行政執法證的;

(二)非執行執法職務時着執法制式服裝進入娛樂場所,或者轉借、出租、出賣執法制式服裝的;

(三)對行政相對人使用粗俗、歧視、侮辱、威脅性語言的;

(四)泄露執法中知悉的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

(五)年度考覈不稱職或者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參加教育培訓,或者測試成績不合格的。

暫扣行政執法證的期限爲30日。行政執法證被暫扣期間,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從事執法活動;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安排其參加離崗教育培訓。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請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直接決定註銷行政執法證: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開除處分的;

(二)濫用職權或者超越職權執法,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執法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執法,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僞造、隱匿證據的;

(五)違反規定實施行政檢查,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毆打、辱罵行政相對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泄露執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的;

(八)打擊、報復投訴人、舉報人的;

(九)離崗教育培訓測試不合格的;

(十)受到2次以上暫扣行政執法證處理的;

(十一)依法應當註銷行政執法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對暫扣行政執法證、註銷行政執法證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申請複覈。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覈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履行執法職責中違法、違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可以協助行政執法人員從事執法輔助性工作。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適用崗位、身份性質、職責權限、權利義務、聘用條件和程序,由省行政執法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7日印發的《安徽省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發放管理辦法》(皖政〔1997〕5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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