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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職責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職責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職責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職責問題的決定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將“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更名爲“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是全國人大的專門委員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向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法律案;其他專門委員會就有關的法律案進行審議, 向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提出意見,並印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常委會會議。

頒佈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2018-06-22

實施時間:2018-06-2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中央其他規範性檔案

根據憲法有關規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爲了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的職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中規定的“法律委員會”的職責,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承擔。

二、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繼續承擔統一審議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礎上,增加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督、配合憲法宣傳等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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