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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消費示範城市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資訊消費示範城市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資訊消費示範城市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資訊消費示範城市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擴大和升級資訊消費持續釋放內需潛力的指導意見》(國發〔2017〕40號)要求,爲深入開展資訊消費示範城市建設工作,制定《資訊消費示範城市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頒佈單位:工業和資訊化部

文       號:工信部信軟[2019]63號

頒佈時間:2019-03-18

實施時間:2019-03-1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擴大和升級資訊消費持續釋放內需潛力的指導意見》(國發〔2017〕40號)要求,穩步推進載體建設、發揮示範效應和引領作用、打造區域性資訊消費創新應用高地、規範資訊消費示範城市建設工作,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資訊消費示範城市是指積極開展資訊消費相關工作,符合資訊消費示範城市評價指標體系條件,由工業和資訊化部授予資訊消費示範城市稱號的城市。

第三條 資訊消費示範城市分爲綜合型資訊消費示範城市和特色型資訊消費示範城市兩類。

綜合型資訊消費示範城市在提高資訊消費供給水平、擴大資訊消費覆蓋面、優化資訊消費發展環境等方面進行綜合示範。

特色型資訊消費示範城市結合本地優勢,在生活類資訊消費、公共服務類資訊消費、行業類資訊消費、新型資訊產品消費等四大重點領域的某一個或多個方向獨具特色且具有核心競爭力,進行特色示範。

第四條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資訊消費示範城市建設工作的組織開展和推進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資訊消費示範城市的建設工作,配合工業和資訊化部對資訊消費示範城市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資訊消費示範城市實行申報制,凡具備條件的城市均可申報。其中,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可直接向工業和資訊化部申報,其他城市(地級市及以上)須透過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向工業和資訊化部申報。

第六條 綜合型資訊消費示範城市申報基本條件:

(一)申報城市重視發展資訊消費,有明確的機構推進相關工作,並積極主動進行示範城市建設。申報城市將資訊消費工作列入市政府或相關部門的重點工作任務或績效考覈項。

(二)申報城市資訊消費環境良好,實施支援性政策,已建成或計劃在未來三年內立項建設資訊消費體驗中心或資訊消費公共服務平臺等。

(三)申報城市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增長動力較爲強勁,居民具備良好的資訊素養、較強的資訊消費意願和能力。資訊消費應用示範基礎好、普及度高、推廣性強。

(四)申報城市具備較強的資訊產業實力,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和新模式發展活躍,網絡覆蓋、移動支付、快遞物流等基礎支撐能力堅實,引導政策和配套措施完善。

(五)申報城市已開展或計劃開展資訊技能培訓、資訊類職業技能大賽、研討會、論壇、展覽展示等各類活動。

綜合型資訊消費示範城市原則上嚴格總量控制。

第七條 特色型資訊消費示範城市申報基本條件:

(一)申報城市重視發展資訊消費,有明確的機構推進相關工作,並積極主動結合地方特色進行示範城市建設。

(二)申報城市資訊消費環境良好,實施特色領域支援性政策。資訊消費相關工作推廣性強。

(三)申報城市在特色領域總體發展水平較高,在全國具有領先地位。

(四)申報城市已建成或計劃在未來三年內立項建設特色領域資訊消費體驗中心,已開展或計劃開展特色領域的資訊技能培訓、職業技能大賽、研討會、論壇、展覽展示等活動。

特色型資訊消費示範城市原則上按生活類資訊消費、公共服務類資訊消費、行業類資訊消費和新型資訊產品消費等四個領域總量控制。

第八條申報城市只能從“綜合型資訊消費示範城市”和“特色型資訊消費示範城市”中選擇一項申報。申報特色型資訊消費示範城市可以選擇若干特色領域同時申報。

第三章 申報流程

第九條 資訊消費示範城市申報由城市當地人民政府牽頭,統籌協調相關部門資源和組織申報工作。

第十條市級人民政府將申報材料上報至所在省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初審後將申報材料原件及電子版上報工業和資訊化部。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由市人民政府直報工業和資訊化部。

第十一條 資訊消費示範城市申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市所在省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的初審推薦檔案(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不需提供);

(二)《資訊消費示範城市申報表》(見附件1)和《資訊消費示範城市申報書》(見附件2),相關統計數據以國家統計部門、工業和資訊化部統計工作主管職能部門公開或認定的數據爲準;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條工業和資訊化部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內容包括申報城市是否符合基本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等。對透過形式審查的城市,工業和資訊化部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評審透過後,組織現場答辯,最終結果在工業和資訊化部門戶網站公示。

第十三條 工業和資訊化部對透過評審的資訊消費示範城市下發檔案正式公告,並授予“資訊消費示範城市(綜合型)”或“資訊消費示範城市(特色型)”稱號。

第十四條 工業和資訊化部原則上每年對資訊消費示範城市申報結果進行集中公告一次。

第四章 示範工作

第十五條資訊消費示範城市應順應新形勢、新趨勢,建立完善協同推進機制,明確部門職責,積極落實擴大和升級資訊消費相關工作,協同推進落實數字經濟、大數據、“互聯網+”等國家重大戰略。

第十六條工業和資訊化部透過部省市協同工作機制,加強對示範工作的督導檢查和監測管理。資訊消費示範城市應積極配合和支援,定期向工業和資訊化部報送當地資訊消費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七條工業和資訊化部加強對資訊消費示範城市在規劃佈局、品牌宣傳等方面的支援,推動示範城市資訊化和軟件服務業相關的重大項目發展。對獲評資訊消費示範城市稱號的地方,在新型資訊消費示範項目、電信普遍服務試點等方面給予鼓勵支援,推動資訊消費示範城市發展與相關工作聯動推進,充分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引導更多地方加快推動資訊消費工作。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工業和資訊化部對資訊消費示範城市進行動態管理,實行退出機制。

第十九條已獲評的資訊消費示範城市每年提交工作進展報告,工業和資訊化部將對城市進行復查評估,適時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評估,對於透過複查評估的資訊消費示範城市,繼續保留資訊消費示範城市稱號。

第二十條 對於已獲評的資訊消費示範城市,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將直接公告退出,撤銷資訊消費示範城市稱號:

(一)發現存在弄虛作假行爲;

(二)複查評估不合格;

(三)發生破壞資訊消費環境的重大事件;

(四)消極應付示範工作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資訊消費示範城市申報表

附件2:資訊消費示範城市申報書

附件3:資訊消費示範城市評價指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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