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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氣象科技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

關於氣象科技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

關於氣象科技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

關於氣象科技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

爲便於確定氣象科技檔案的保管期限,科學地進行鑑定工作,特制定《氣象科技檔案保管期限表》,並作如下規定。

頒佈單位:中國氣象局

文       號:國氣辦字[1986]第016號

頒佈時間:1986-04-09

實施時間:1986-04-0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1.氣象科技檔案的保管期限規定爲永久、長期和短期3種。長期爲16年至50年左右,短期爲15年以上(含15年)。

凡是記述和反映氣象業務技術、科研等項科技活動,具有長遠利用價值的氣象科技檔案,應列爲永久保管;凡是在相當長時期內具有儲存價值,本單位需要長期查考的檔案,應列爲長期保管;凡是在較短時間內本單位需要查考的、一般性的檔案均列爲短期保管。

2.鑑定檔案要堅持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全面分析檔案的現實作用和歷史作用,準確地判定檔案的儲存價值,以保證檔案的齊全、完整,便於本單位和國家各項工作開發利用。

3.氣象科技檔案的鑑定工作,由各檔案館(室)根據保管期限的規定,在館(室)負責人或主任工程師的領導下,與有關部門共同組成鑑定小組進行。鑑定小組透過鑑定,提出存毀的鑑定報告(附銷燬檔案清冊),報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審查批准。未經鑑定和領導審查批准的檔案材料,一律不準銷燬處理。

4.對於重份、無查考利用價值的事務性、臨時性檔案材料;對於一般性科技材料的修改稿;以及爲參考目的從外單位收集的價值不大的資料等可不予歸檔。不歸檔的科技檔案材料,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即可處理。

5.凡經過縮微,且能夠用縮微品代替的某些永久儲存的氣象記錄檔案,如天氣圖、衛星雲圖等,其保管期限可改爲長期。縮微品作爲永久檔案儲存。

6.《氣象科技檔案保管期限表》內所列的內容,只是概括性的,表內未包括的內容,各單位可參照本規定的基本原則確定其保管期限,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執行。

7.本規定自批准發佈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爲準。

標籤: 氣象 檔案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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