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業科技情報成果管理暫行規定
- 民商法類
- 關注:1.12W次
煤炭工業科技情報成果管理暫行規定
爲加強煤炭科技情報成果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科委有關檔案的精神,結合煤炭工業科技情報成果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煤炭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88-03-10
實施時間:1988-03-1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煤炭科技情報成果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科委有關檔案的精神,結合煤炭工業科技情報成果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科技情報成果是科技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煤炭科技情報成果是情報人員或由情報部門組織其他人員在煤炭科技情報活動中取得的具有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性的有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結果。
煤炭科技情報活動通常包括科技情報的蒐集加工、傳遞報道、分析研究、情報服務、情報技術、情報理論方法和情報管理等。
第三條 科技情報成果管理的內容,包括成果鑑定(評定)、登記、建檔、申報、獎勵、保密、交流、推廣和轉讓及科技情報成果的統計分析。
第四條 科技情報成果管理的任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煤炭部關於科技情報成果的各項方針、政策。
二、負責推薦和上報國家級和部級科技進步獎。
三、組織“優秀科技情報成果獎”的評比。
四、管理科技情報成果檔案,向需用單位提供、推廣、交流和轉讓。
五、科技情報成果的歸口管理。
六、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情報成果的保密管理。
第五條 煤炭情報所負責歸口管理煤炭系統的科技情報成果。
第二章 煤炭科技情報成果的鑑定
第六條 上報部級和國家級登記的情報成果一般需要經過鑑定。
第七條 鑑定意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成果的學術水平,技術水平;
二、對成果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分析估計;
三、存在的缺點及建議。
第八條 鑑定主要採用專家評議的形式進行,其組織辦法是:
一、鑑定前,成果完成單位應向煤炭情報所提出申請,報送待鑑定成果一式五份,並繳納鑑定費200元/項。
二、煤炭情報所根據成果的任務來源、重要性和涉及面的大小自己組織或委託有關單位組織鑑定。
三、組織鑑定單位應聘請專家組成鑑定組。鑑定組成員不得是參加課題研究的人員,成果完成單位參加鑑定組的人員不得超過該組人員總數的1/4。
四、鑑定組成員應對所鑑定的情報成果承擔保密義務。
五、組織鑑定單位一般不得專門召開鑑定會,平時應由鑑定組的專家以書面形式對情報成果進行審查、評價,並由組織鑑定單位彙總後作出鑑定評價結論。
六、鑑定後應將鑑定評價結論填入《煤炭科技情報成果鑑定意見表》。
七、情報成果透過鑑定後,情報所將《煤炭科技情報成果評審意見表》退回完成單位,其餘材料留存。
第九條 煤炭情報所負責向上級申請重大科技情報成果的鑑定。
第三章 煤炭科技情報成果的登記、建檔、公佈和異議
第十條 鑑定(評審)後的煤炭科技情報成果要及時登記與建檔。
煤炭科技情報成果實行分級登記制度。基層單位登記其全部科技情報成果,並負責上報申請部級以上登記的情報成果。
第十一條 煤炭科技情報成果的上報程序與要求
一、科技情報成果上報,需填寫《煤炭科技情報成果登記表》經上報單位初審後,將《煤炭科技情報成果登記表》和《煤炭科技情報成果評審意見表》連同資料六份報煤炭情報所業務管理處。
二、科技情報成果上報,採取分口上報形式。基層單位的科技情報成果由各省(區)煤炭廳(局、公司)科技情報部門上報,部屬煤炭院校和直屬企事業單位的科技情報成果由各單位科技情報部門上報,情報中心站負責各分站的科技情報成果的上報。中心站的情報成果直接上報煤炭情報所。
三、上報的科技情報成果,一般應是納入各級科技情報工作計劃的項目。
四、科技情報成果每年六月和十一月各上報一次。
第十二條 煤炭情報所對所收到的情報成果進行審查、登記,建立成果檔案,在《煤炭資訊報》上予以公佈。對其中符合國家級重大科技成果登記條件的負責向國家科委推薦。
第十三條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正式公佈的煤炭科技情報成果提出異議。異議必須在公佈後的三個月內提出。成果上報單位應負責調查處理,並將結果報煤炭情報所。
第四章 優秀科技情報成果的獎勵
第十四條 對優秀科技情報成果實行分級獎勵的辦法。
第十五條 部級優秀情報成果獎的評比辦法
一、優秀科技情報成果初選由煤炭情報所根據每年情報成果登記情況組織有關專家進行。
二、初選爲優秀科技情報成果的完成單位應按照煤炭情報所統一要求,填寫《煤炭科技情報優秀成果申報表》,並繳納複審費50元/項。
三、優秀科技情報成果的複審、獎勵由部聘請專家組或評審委員會評審決定。
四、優秀情報成果以其創造性和貢獻的大小、水平高低、難易程度、對促進科技進步的作用,以及取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綜合評審。
五、獎勵設一二三等獎。獲獎科技情報成果的情況記入作者檔案,並作爲考覈、晉升、評定職稱的依據。
六、優秀科技情報成果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具體辦法另定。
第十六條 煤炭情報所根據名額,負責將獲得優秀成果獎的項目向上推薦,參加國家級和部級各類評比。
第五章 煤炭科技情報成果的交流、推廣、轉讓和保密
第十七條 科技情報成果的交流、推廣和轉讓是充分利用情報資源的有利措施,成果的完成單位應按國家規定向需用單位做好交流,推廣和有償轉讓。
第十八條 科技情報成果的推廣應採取多層次、多渠道、多種方式進行,可以透過舉辦技術情報市場進行交流推廣、有償轉讓。
第十九條 涉外的科技情報成果交流、推廣、轉讓,經煤炭情報所審查並報部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 科技情報成果涉及大量科學數據和煤炭基礎數據,應認真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泄密事件的發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煤炭情報所。
第二十二條 煤炭情報所將制定本規定的實施細則。各單位應根據情況制定成果管理制度。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fagui/minshangfa/yn5rr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