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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實施陽光信貸工程的指導意見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實施陽光信貸工程的指導意見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實施陽光信貸工程的指導意見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實施陽光信貸工程的指導意見

爲有效緩解農村融資難題,解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和“三農”客戶雙方資訊不對稱問題,更好支援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提高農村金融服務的可得性和滿足度,現就推行陽光信貸工程提出如下意見。

頒佈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撤銷)

文       號:銀監辦發[2012]191號

頒佈時間:2012-06-18

實施時間:2012-06-1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工作目標

透過實行信貸過程公開化、透明化管理,提高信貸業務透明度,讓客戶瞭解金融機構辦理貸款的全過程,推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更加貼近客戶,打造一條公開透明、規範高效、互惠互利的支農綠色通道,切實保證信貸全過程公開、公平、公正,促進信貸管理規範化,調動社會參與積極性,充分滿足涉農信貸需求,真正實現富民惠農。

二、基本原則

(一)公開透明,實惠便捷。向社會公開貸款條件和承諾,確保客戶知情權,讓客戶放心與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打交道,切實享受優惠便利的信貸服務。

(二)服務優化,風險可控。再造信貸流程,提升貸款易得性,走羣衆路線,讓社會參與監督評價,有效防範信貸風險。

(三)公平普惠,兼顧效率。堅持廣覆蓋、普惠性的市場定位,提高貸款覆蓋面,在承擔社會責任基礎上追求經濟效益。

(四)因地制宜,務實創新。在總體原則指導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農村經濟社會實際情況,對陽光信貸具體規則進行調整,鼓勵進行多種形式的探索和實踐,重在實效。

三、主要內容

(一)推行公示制度。全面公開貸款條件、流程、利率、收費標準、辦結時限和監督方式。

一是推進服務透明化,讓客戶對能否貸款、能貸多少、利率多高、如何辦理、向誰投訴等心中有數。根據實際情況,在服務轄區的村部、鄉鎮集市等人羣聚集地設立信貸承諾服務公示欄,向社會公開信貸業務服務承諾內容,擴大服務承諾知曉面。

二是在官方網站和營業網點醒目位置向羣衆公開貸款種類、對象、條件、程序等,將信貸人員姓名、照片、聯繫方式、工作職責、服務範圍等內容上牆。

三是根據客戶意願和商業保密需要,將客戶信用等級、授信額度等以手機短信、寄送信函等適當的形式告知農戶,確保每個客戶公開透明地接受信貸服務。

(二)開展社會評議。探索實施社會公開授信評議,解決金融機構與農戶之間資訊不對稱問題。

一是按照行政村(或自然村)組成授信評議小組,在調查的基礎上,對所有建檔農戶開展信用評議工作。

二是透過外部諮詢村幹部、向具有公信力的村民調查瞭解、實地走訪等多種方式,對轄區農戶進行深入廣泛的摸底調查;在以我爲主前提下,有選擇地吸收威望高、人品好、情況熟並在當地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羣衆代表等參與授信評議。

三是結合羣衆評議意見,確定客戶授信範圍和授信額度,並篩選出暫緩授信對象,實行名單式管理。

(三)實行陽光操作。將信貸業務的建檔、營銷、受理、調查、評級、授信、審批、放款等各個環節實行陽光化操作,保障資訊的客觀性和準確性。

一是在當地政府部門支援下,開展拉網式、廣覆蓋建檔。

二是可採取逐村連片受理申請方式,暢通貸款諮詢、申請渠道,或在網點設立陽光信貸辦貸大廳、信貸服務專門視窗等,指定專人負責解疑答惑,積極推行“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一站式服務”等服務方式,切實改變客戶往返多次“跑”貸款的狀況。

三是統一審查農戶授信檔案的合規性和完整性,在信貸管理系統中鎖定經陽光信貸授信的農戶名單和金額,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調整農戶授信額度。在情況熟悉、個人信用良好的前提下,適當簡化用信手續。

(四)承諾辦理時限。對每一筆貸款申請,同意受理的應根據申請的貸款類別,從受理申請、貸前調查到貸中審查、審批、發放的每個環節均要合理確定辦結時間,及時告知客戶,提高辦貸效率。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要在限定的時間內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做好記錄備查。

(五)公開定價標準。根據公開透明、提高社會參與度的要求,公開貸款定價標準。

一是公開在辦理貸款業務中應嚴格遵守的各項規定:不得以貸轉存、不得存貸掛鉤、不得以貸收費、不得浮利分費、不得借貸搭售、不得一浮到頂、不得轉嫁成本。

二是公開貸款利率定價方法,對不同的行業、資產負債率、擔保方式以及綜合貢獻度設定利率浮動係數。

三是公開優惠政策,根據信用程度、貸款用途、經濟實力、行業、償債能力等方面綜合評分,對優秀客戶實行差別扶持,享受利率優惠、額度放寬、手續簡化等各種優惠政策。

四是公開對特定對象減費讓利的原則,明確界定小微企業、“三農”、弱勢羣體、社會公益等領域相關金融服務的優惠對象範圍,公佈優惠政策、優惠方式和具體優惠額度,切實體現扶小助弱的社會責任。

(六)強化社會監督。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有效監督違規放貸、不作爲行爲,杜絕吃、拿、卡、要等不良行爲。

一是結合當地實際,建立健全投訴受理和爭議協調機制,在營業網點、村和鄉鎮集市等人羣聚集地設立信貸監督箱,公佈舉報電話或網絡投訴渠道,對客戶投訴做到件件有迴音、事事有答覆。

二是選聘符合條件的羣衆代表擔任陽光信貸監督員,幫助開展輿情監督和宣傳等工作。定期召開陽光信貸監督員座談會,利用其密切聯繫羣衆的有利條件,廣泛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

三是充分發揮羣衆的知情作用,將信用觀念差、有不良行爲的人員剔除出授信名單,在篩選優秀信用客戶時,也要廣泛聽取羣衆意見,接受羣衆監督。

四是對於經羣衆舉報查實不文明辦貸、不廉潔辦貸的,或未按貸款限時服務承諾辦理業務的,按照規定嚴肅處理、追究責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精心推動實施。省(區)聯社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省(區)推進陽光信貸工程的方案,開展檢查監督,建立陽光信貸工程評價機制,推廣好的做法和先進經驗,及時解決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不斷促進陽光信貸工程深入推進。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要從明確自身發展戰略的高度,提高對陽光信貸工程重要性的認識,明確牽頭部門,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標,探索建立符合自身特色的陽光信貸制度和流程、績效考評體系。在總體原則指導下,科學規劃,重在實效,樹立標杆和典型,在取得經驗和試點成效後逐步推廣。

(二)廣泛宣傳動員,爭取各界支援。各相關單位要充分運用新聞媒體及會議、標語、橫幅、海報、傳單、卡片、宣傳冊等多種形式,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宣傳活動,取得廣大客戶的理解、支援和配合,讓陽光信貸深入人心、家喻戶曉。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要及時向地方政府彙報工作推進情況,尋求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與困難。同時要注意加強與當地黨政有關部門、鄉(鎮)的聯動,互通資訊,共同推動。

(三)強化監督指導,淨化經營環境。監管部門要開展監督評價,督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改造信貸流程,轉變經營理念,對於陽光信貸支農效果明顯的機構,要在增設機構、開辦新業務和監管評級等方面予以傾斜。對於不公開、不透明,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機構,要嚴格依法依規問責。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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