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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國家重點科技項目(攻關)計劃管理辦法

“八五”國家重點科技項目(攻關)計劃管理辦法

“八五”國家重點科技項目(攻關)計劃管理辦法

“八五”國家重點科技項目(攻關)計劃管理辦法

“八五”國家重點科技項目(攻關)計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以政府投資爲主導的指令性計劃,其宗旨是透過攻關解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中長期重大的科學技術問題,促進傳統產業的現代化和產業結構的優化;支援發展高技術並使其產業化;不斷提高我國經濟素質和人民的生活質量;增強國家的科學技術實力。

頒佈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含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原國家計劃委員會)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1-10-04

實施時間:1991-10-0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一、總則

第一條 “八五”國家重點科技項目(攻關)計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以政府投資爲主導的指令性計劃,其宗旨是透過攻關解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中長期重大的科學技術問題,促進傳統產業的現代化和產業結構的優化;支援發展高技術並使其產業化;不斷提高我國經濟素質和人民的生活質量;增強國家的科學技術實力。

第二條 “八五”國家重點科技項目(攻關)計劃是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劃的主體之一,並與其他科技計劃相互銜接、相互協調。

第三條 爲保證《“八五”國家重點科技項目(攻關)計劃》制定及管理的合理化、科學化、規範化,特制定管理辦法。

二、計劃編制

第四條 “八五”國家重點科技項目(攻關)計劃的編制,在國務院統一部署下,由國家計委會同國家科委組織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地區共同完成。

第五條 “八五”國家重點科技項目(攻關)計劃的編制,主要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八五”計劃綱要的要求,以及《國家重點科技攻關項目的選擇》(計科[1988]570號)和科學技術中長期發展綱要中提出的重大科學技術問題,綜合國務院各有關部委和地區的建議,統籌考慮,提出“八五”國家重點科技項目(攻關)計劃的總體方向和設想。

第六條 “八五”國家重點科技項目(攻關)選擇的範圍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發展需要解決的帶有全局性、方向性、基礎性的科技問題;重大引進技術和設備的消化、吸收及國產化問題;對行業和地方經濟發展起關鍵作用的科學技術問題及國際科技合作項目。

攻關項目的選擇要充分考慮與技術改造、基本建設、技術引進等的銜接。

第七條 “八五”國家重點科技項目(攻關)計劃立項程序:

1.由各部門、各地區按照項目選擇原則,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分別向國家計委、國家科委提出項目建議(以下條款中,須報送的有關檔案均按此處理);

2.國家計委會同國家科委提出“八五”國家重點科技項目(攻關)計劃草案,並請有關專家組、學部委員會對計劃項目提出評議、諮詢意見;

3.國家計委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交計劃草案,待批准後,國家計委、國家科委根據“八五”計劃,分別編制年度計劃,由國家計委統一下達後,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三、計劃管理

第八條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八五”國家重點科技項目(攻關)計劃》,國家計委、國家科委按規定負責項目、課題可行性報告的批覆、專題經費的審覈、下達及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及驗收。

第九條 年度計劃採取滾動方式實施,根據年度財政撥款情況,項目論證及前期工作準備的程度,逐項開題。

第十條 項目執行兩年後,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課題的執行及完成情況、經費預決算及使用情況,外部配合條件等進行評估,提出書面評估報告,由項目組織部門審定後,按規定,分別報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年度計劃項目、課題、專題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則須撤銷:

1.經實踐證明所選技術路線不合理或無實用價值的;

2.國內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類科技成果並實用化的;

3.攻關內容和其他科技計劃重複的;

4.與攻關項目相匹配的貸款、自籌資金、外匯和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條件長期不落實的;

5.攻關依託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和國外合作發生變化而不落實的;

6.攻關的技術骨幹發生重大變化,使研究無法進行的。

調整撤銷的項目、課題,由組織部門提出意見,按規定分別報國家計委、國家科委批准後執行。調整撤銷的專題,經組織部門批准,並按規定分別報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備案執行。

第十二條 “八五”國家重點科技項目(攻關)計劃撤銷的項目、課題、專題,須由項目承擔單位、課題組、專題組負責人對已做的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的設備儀器等做出書面報告。項目組織部門指定專門小組進行清理,並按規定將處理意見分別報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和財政部備案。撤銷的項目、課題、專題如國家撥款有結餘時,需上交到承擔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主持部門,由主管部門或主持部門集中後全額上交中央財政。

第十三條 承擔單位在計劃的執行過程中,須對合同書中所列的攻關目標、內容、進度、經費等進行調整時,應提出申請,經專家評議後,由組織部門批准。項目、課題的調整,由組織部門提出意見,按規定分別報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審批,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變更。

四、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八五”國家重點科技項目(攻關)計劃》項目的組織管理工作,分別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地區負責組織與實施。國家攻關項目鼓勵面向社會招標,集中優勢力量,組織攻關。招標的具體辦法,由各部門或地區制定,按規定分別報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五條 《“八五”國家重點科技項目(攻關)計劃》由項目、課題、專題三個層次構成。由組織部門、主管部門或主持部門及承擔單位具體管理和實施。

第十六條 “八五”國家重點科技項目(攻關)計劃》確定的項目,由項目組織部門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項目、課題的分解內容、專題研究內容,按規定分別報國家計委、國家科委批准後生效。

第十七條 凡以成套技術、設備爲攻關目標的,均要透過招標或委託實行承擔單位總體負責制,對成套技術、設備的設計與研製總負責。

第十八條 項目組織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1.組織項目可行性論證,分解課題、專題;提出開題申請報告;組織招標、評標、定標工作;審定、批准和簽訂專題合同;

2.提出年度實施、經費分配計劃,進行財務監督;

3.檢查項目、課題、專題的進展情況;

4.負責攻關統計報表,並於每年二月底按規定分別向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和財政部提出書面報告,組織成果鑑定和驗收。

第十九條 主管部門或主持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1.根據可行性報告確定的研究內容,與組織部門協商後,與承擔單位簽定專題合同,分配經費,進行財務監督,負責統計報表上報組織部門;

2.向組織部門提出年度計劃及經費預算;保證承擔單位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務;爲承擔單位提供必要的支撐條件。

第二十條 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

1.嚴格執行合同,按規定的內容和進度完成科研任務;

2.合同經費實行包乾使用,負責按期償還應償還的國家撥款;

3.每年1月底,按合同要求提交上年度攻關進度、經費使用報告和統計報表,攻關任務完成後,要作出技術總結和經費報告,向主管部門提出鑑定申請。

五、經費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八五”國家重點科技項目(攻關)計劃》經費採取由國家財政及有關部門和地區合理分擔的多渠道籌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國家科技攻關經費屬補助性質,經費使用嚴格按財政部關於科技三項費用的管理辦法執行。各級財政和財務部門對經費使用情況有權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每年1月底前由組織部門審查主管部門提出的經費預算和年度計劃,按規定分別報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分別會同財政部分批將經費下達到組織部門、主持部門或承擔單位的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國家下撥的攻關經費,根據不同項目類型,實行無償使用、部分償還或風險科技貸款等不同辦法。

A類:屬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項目,由國家撥款,無償使用。

B類:以實現科技成果轉化成商品生產爲目標,成果轉化後有直接經濟效益的開發研究項目。其中開發週期三年以上的,有一定風險性,在“九五”期間可對現行生產進行技術改造,並形成一定生產能力,產生經濟效益的項目,回收不低於20%的國家撥款。

C類:開發週期三年以下的、具有較強償還能力的項目,在“八五”期間可形成生產能力,併產生經濟效益的,回收不低於30%的國家撥款。

D類:對屬於高風險,但有高收益的研究項目,國家先以無息貸款形式撥付資金,如按合同正常進行,其國家支援的經費按銀行貸款方式實行管理;如研究失敗則國家先以貸款形式撥付的資金全部或部分由國家承擔。

攻關專題的類型及償還額度和期限均要在合同中確定。

第二十五條 由組織部門或主管部門、主持部門負責執行償還國家撥款制度。償還的經費50%上交中央財政,50%留在項目的組織部門、主管部門、主持部門或地區繼續用於國家科技攻關項目,不衝抵按計劃應撥的經費。在項目組織部門或地區償還經費再安排使用時,需將項目安排情況按年度按規定分別報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和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參加重點科技攻關項目的科研人員,其獎金水平原則上不低於本單位其他研究人員的獎金水平。

六、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攻關任務完成後,應及時作出工作總結,並將研究報告、技術總結及有關資料,逐級上報。項目完成後須經過國家驗收,驗收合格後,項目、課題或專題方可告結束。所獲得的成果,應隨同上報,申請鑑定。享有專利權的,必須及時向專利部門申請專利。

第二十八條 對成果的處理應依照[87]國科發成字(0781)號文辦理。成果按年度彙總後,按規定分別報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備案。

第二十九條 在攻關過程中的所有實驗記錄、數據、報告等,任務完成後,按照技術檔案管理辦法整理歸檔,不得散失,不得由個人佔有。

第三十條 攻關成果屬國家所有。爲加速科研成果轉化爲生產力,國家鼓勵研究成果的有償轉讓。除國家(包括各部委)有特殊規定外,取得成果的單位不得對成果進行封鎖,有義務在全國範圍內推廣應用。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項目、課題或專題的研究成果,可以申請國家科技進步獎、自然科學獎或重大發明獎。

七、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計委、國家科委、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各部門、地區制定的管理細則,報國家計委、國家科委、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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