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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菸草專賣局、公安部關於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僞劣捲菸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國家菸草專賣局、公安部關於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僞劣捲菸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國家菸草專賣局、公安部關於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僞劣捲菸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國家菸草專賣局、公安部關於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僞劣捲菸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爲維護國家、企業和消費者利益,整頓和規範捲菸市場經濟秩序,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僞劣捲菸違法活動,特通告如下。

頒佈單位:國家菸草專賣局,公安部

文       號:國煙專[2001]636號

頒佈時間:2001-10-26

實施時間:2001-10-2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菸草專賣局、公安廳(局),大連、深圳市菸草專賣局:

爲維護國家、企業和消費者利益,整頓和規範捲菸市場經濟秩序,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僞劣捲菸違法活動,特通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將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僞劣捲菸違法犯罪活動的聯合行動。

二、堅決取締生產假冒僞劣捲菸的地下工廠以及包裝窩點。嚴密堵截假煙及製假用煙機、原輔材料的運輸渠道;對持有菸草專賣許可證銷售假煙的零售戶,依法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取消其經營資格;嚴厲打擊非法拼裝倒賣煙機和爲製假提供原輔材料的行爲。

三、明知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假冒僞劣捲菸活動,而爲其提供資金、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四、自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捲菸打假聯合行動期間主動交代生產、銷售假煙問題,上繳假煙及製假煙機、原輔材料的,可依法從輕處理。

五、對舉報、協助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僞劣捲菸活動有功的單位或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國家菸草專賣局舉報電話:010-63605502;公安部舉報電話:010-65254722

六、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僞劣捲菸,以及傷害捲菸打假執法人員的,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各地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要迅速行動,密切配合,聯合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僞劣捲菸違法犯罪活動。

國家菸草專賣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200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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