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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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合同
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合同
項目名稱:
項目委託人: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項目代建人:
項目使用人:
根據《_____》、《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爲保證市政府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託人、代建人與使用人三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
項目總投資:(萬元)(以批准的投資概算爲準)
建設地點:
建設規模:
建設內容:
二、代建項目管理範圍和內容: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萬元)(以代建人投標報價爲準)
工程質量標準:
代建管理期限:個日曆天
四、代建管理費
金額(大寫):元人民幣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檔案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檔案或協議修正檔案
2、委託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書及其附件
7、招標檔案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檔案)
8、初步設計檔案及其審查批覆檔案
9、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託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爲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執份。
委託人:(簽章)代建人:(簽章)使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地址:地址:地址:
郵編: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電話:
本合同籤於年月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條款
第一章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語言
第一條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項目"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代建的項目。
(2)"委託人"是指承擔投資責任並委託代建任務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約定承擔代建項目組織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對代建項目提出使用功能,協助代建人完成項目建設工作,並在項目建成後實際接收、使用、管理項目的一方。
(5)"項目經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組建實施具體代建工作的機構。
(6)"項目經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負責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代建範圍以外,透過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於委託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前一天的時間段。
(12)"專業工作單位"是指由代建人透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承擔本項目拆遷、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和設備供應及安裝等工作,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託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爲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權利
委託人權利
第四條委託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稽查,對違規行爲予以糾正。
第五條委託人有權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進行覈准。
第六條委託人有權要求代建人賠償因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委託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更換不稱職的項目部工作人員。
代建人權利
第八條代建人根據委託人和使用人的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
(1)根據初步設計的批覆及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並與其簽訂合同。
(2)管理各類承包合同,並按規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費。
(3)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4)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
(5)進行項目各參與方的協調工作。
第九條代建人有權拒絕委託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條代建人有權取得代建報酬,並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餘額中提取獎酬金。
使用人權利
第十一條使用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監督,並向委託人反映各種問題。
第十二條使用人有權對工程變更內容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使用人有權對委託人覈准的變更結果進行申訴上報。
第二章各方的(合同)義務
委託人義務
第十四條委託人應負責協調代建人、使用人及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關係。
第十五條委託人應監督和指導代建項目的建設實施,並組織代建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移交。
第十六條委託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覈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委託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八條委託人應授權一名聯繫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十九條委託人應在代建工作完成後,組織對代建人進行客觀、全面、公正的績效評價。
代建人義務
第二十條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託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代建人在簽訂代建合同的同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託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代建人應組建能夠滿足本項目代建管理服務需要的項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並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託人彙報代建工作進展,將彙報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條代建人應按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籤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並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後,由代建人報委託人覈准。
第二十四條代建人應按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並接受委託人和使用人監督。
第二十五條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向委託人提出投資計劃申請。
第二十六條代建人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委託人和使用人監督。
第二十七條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後,協助委託人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向使用人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八條代建人應在項目移交前,簽訂保修服務協議。
第二十九條代建人應根據使用人提出的項目執行管理方案,組織執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三十條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後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人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徵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使用人義務
第三十一條使用人應爲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1)根據項目建議書批覆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投資額,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供詳細的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
(2)協助代建人辦理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種審批手續。
(3)按合同約定爲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二條使用人應對政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負責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自籌資金的籌措,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撥款。
第三十三條使用人應參與項目設計的審查工作,並對專業工作單位的選擇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使用人應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配合完成工程驗收,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接收手續。
第三十五條使用人應授權一名聯繫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三十六條使用人應提出項目執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組織執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四章責任
委託人責任
第三十七條委託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爲,應視爲違約,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委託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三十九條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託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_____、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代建人責任
第四十條代建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爲,應視爲違約,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代建人責任造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其它經濟損失的,代建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代建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二條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_____、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使用人責任
第四十三條使用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爲,應視爲違約,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委託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五條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_____、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第五章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由於委託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發生延誤、暫停或終止,代建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委託人應採取相應的措施。由於委託人未採取相應措施,代建人可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代建業務,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八條當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義務,而又無正當理由,委託人可發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五十條代建人與使用人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並經委託人審覈透過工程決算,代建人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後,本合同即終止。
第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一條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協調後爭議仍未解決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交_____機構_____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部分專用合同條款
第二條合同適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據:
第十條代建管理費計算方法:附加工作報酬計算方法:額外工作報酬計算方法:代建人節約建設資金時,向委託人提出代建獎勵報告,獎勵金額按以下內容和方法計取:
節約資金獎勵:
節約資金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_________獎勵比率(%)
注:"工程費用節省額":指經過評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約定代建項目建設內容、質量標準等前提下的建設資金合理節省額。
第十五條委託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後,使用人負責組織接收。
第十六條委託人應按如下方式、時間、金額向代建人覈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委託人應在天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八條委託人的聯繫人:
第二十一條代建人應按項目的%向委託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代建人的項目經理:
代建人向委託人彙報代建工作進展的方式和時間:
第二十四條選擇專業工作單位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代建項目建設資金專用帳戶管理方法:
第三十一條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的具體時間:
使用人爲代建人提供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二條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時間和金額,向代建人撥付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的自籌資金:
第三十五條使用人的聯繫人:
第四十條代建人在責_____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1)項目實際建設投資金額超過合同約定投資控制金額的,按超出數額賠償。
(2)工程質量有問題的,按評估損失賠償。
(3)未按約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對超出日期按進行賠償。
(4)賠償款從銀行履約保函中扣除。履約保函中擔保金不足的,相應扣減項目代建管理費。項目代建管理費不足的,委託人可繼續向代建人提出索賠要求。
第五十一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附加協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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