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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醉駕單位處罰是什麼?

員工醉駕單位處罰是什麼?

員工醉駕單位處罰是什麼?

一、員工醉駕單位處罰是什麼?

醉駕觸犯刑法,且拘留也屬於刑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勞動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承擔經濟補償金。

這是法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當然這屬於用人單位的權利,他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如果不行使的話工作就能保住,要是行使解除權的話也有法律依據。

二、相關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爲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僞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爲的;

(6)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當駕駛員在駕駛車輛的過程中也是需要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當出現了醉駕的行爲後會吊銷駕駛員的駕照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駕駛員在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當因爲酒駕醉駕造成了人員出現傷亡的情況後,當事人一方也是需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並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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