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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過程中應當注意些什麼?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過程中應當注意些什麼?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過程中應當注意些什麼?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在近幾年來成爲了繼婚姻繼承案件,持續上漲的案件,交通事故訴訟主要是針對賠償問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在事後通常會難以執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過程中應當注意些什麼?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一、查詢保全情況

一般情況下,不論哪一類交通工具的所有人,爲了減少風險都爲交通工具辦理車損險和第三者險。因此執行員執行伊始,首先應當查明肇事車輛是否參加保險,在哪個保險公司參加何種保險,以及是否索賠,對未索賠和正在索賠中的保險賠款予以控制,同時,也應積極協助被執行人進行保險索賠。

二、掌握和控制肇事交通工具

如在訴訟中未對肇事交通工具採取訴訟保全等控制手段,那麼在執行中執行員應當查明肇事交通工具處於何種狀態,可依法對其實施強制措施,並對相應的主管部門辦理協助執行手續,避免被執行人透過對肇事車輛辦理轉戶或過戶等手續來逃避執行。

三、督促被執行人舉報和申報財產

在對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的同時,督促其對自己所有的固定財產、土地使用權、工資收入、銀行存款、債券、專利權、股份和到期水到期的股息紅利,股票、股權和投資權益,以及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未到期的債權等進行申報。相應的採取查詢、凍結、查封、扣押、提取、劃拔、變賣、拍賣,轉讓和履行通知等方法,實施掌握和控制被執行人的財產。同時對申請執行人應當告知其有舉報被執行人在何處有何種財產的義務。值得一提的是,對自然人和法人是混合被執行人的情況,應建立健全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互相舉報制度,這樣也便於執行機構掌握和控制被執行人的財產。

四、對履行能力較弱但有持續履行能力案件的執行

執行實踐中,經常遇到被執行人沒有一次性履行法律 文書義務的能力,或判令的義務與被執行人已查明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數額相近。處理這類案件,如果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態度是誠懇的,且根據已掌握的情況、被執行人在現有的財產基礎上,有持續地履行義務的能力,執行員應當考慮到讓雙方共同生存和發展,積極做好申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訂立切實可行的還款協議,並監督協議的履行。這樣,既保證了受害方的合法權益得到實現,又允許被執行人生存和發展,從而有利於社會穩定。

除以上應注意的四點外,執行員在執行過程中還應做到四有:一要有恆心、鍥而不捨。二要有苦心、不怕苦、不怕累。三要有愛心,對當事人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四要有耐心。接待當事人要態度文明,多做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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