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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地下室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地下室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一、地下室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這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範疇,讓地下室管理開一張證明,然後去派出所開正式事故證明,這樣就能報保險了。至於責任問題按照“誰撞誰負責”的原則進行判定。如果雙方都是在開動狀態下,則按同等責任判定。除非有一方明顯具有過錯,且雙方都承認這個事實。

二、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規定是什麼

1、不觸犯刑律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對不構成犯罪的,交巡警部門負責接處警,勘察事故現場,固定有關證據,分析事故原因,綜合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最初受理的單位應當事人申請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功出現糾紛時,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不組織調解工作,直接告知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爲解決因非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聯合發文《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當事人就非道路上發生的與車輛、行人有關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起訴,符合民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觸犯刑律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交巡警部門和公安派出所共同負責接處警,負責事故現場前期處置工作,勘察事故現場,調查取證,固定證據,交巡警部門向派出所、刑偵部門提供《非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分析事故原因,同時根據案情發展情況及案件性質,及時移交刑偵部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應定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性處罰,追究肇事者相應的刑事責任。

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這就是說:道路以內所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立案偵查,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第二款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這一規定就是說:發生在非道路的重大交通事故,分別依照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性,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

三、非道路範圍規定是哪些

(1)自建自管未列入規劃的城市巷弄或村間路,或者稱自行修建並自行負責管理的路面;

(2)用於田間耕作的農村鋪設的水泥路、瀝青路、砂石路等機耕路;

(3)村民宅前宅後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車形成的路面;

(4)封閉式住宅小區內樓羣之間的路面;

(5)機關、團體、單位的內部路面,廠礦、企事業單位,火車站、機場、港口、貨場內的專用路面;

(6)撤村建居後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門管理的路段;

(7)涼曬作物的場院內;

(8)斷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門管理的路段;

(9)其他未列入公共交通管理範圍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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