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有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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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有糾紛怎麼處理?
處理交通事故糾紛,方式包括找協商和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協商調解,無法協商的可以透過法院判決解決。交通事故發生,交警部門會組織雙方協商,如果能促成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簽訂交通事故和解協議,協商處理不成的,再考慮透過向法院提出訴訟解決。
1、和解:當事人自己,或者由交警部門組織,達成和解;
2、訴訟:如果無法協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在訴訟過程中,若經過人民法院組織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若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因此,在這之中,最終展現出來的三個不同的處理結果:和解、調解、判決。
對經過人民法院組織達成一致意見出具的《調解書》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是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即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權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對於《和解協議》,是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的。
訴訟時需要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公安交通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證明書》;
(2)受害人受到傷害及傷害後果的證明(疾病證明書、病例、出院記錄等);
(3)醫藥費的證據(醫藥費發票、費用清單等);
(4)要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提供親屬關係證明、被扶養人情況證明(如: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子女關係證明、父母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等);
(5)主張誤工費的(如:收入損失證明、工資轉賬記錄等)
(6)護理費的(如:護理費發票等)
(7)構成傷殘的,提供司法鑑定機構《鑑定意見書》;
(8)其他證據。
二、交通事故賠償涉及哪些費用?
1、人身損害,未構成傷殘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後續治療費用等,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因事故構成傷殘的,:除賠償前述第1點所述的醫藥費外,還需要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3、事故造成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1中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最後,交通事故是比較常見的事故,面對這類問題需要當事人認真面對自己的責任不推脫不逃避,如果當事人拒絕執行應履行的責任,法院將會對當事人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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