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車輛交通 >交通事故案例 >

交通事故賠償補充民事起訴狀是否可以?

交通事故賠償補充民事起訴狀是否可以?

交通事故賠償補充民事起訴狀是否可以?

一、交通事故賠償補充民事起訴狀是否可以?

交通事故賠償補充民事起訴狀是不可以的。

第一步:明確要“告誰”

打官司中,“告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告的對象不對,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在“告誰”的問題上,首先要看發生事故時對方所駕車輛行駛證上的車主是誰,如果是肇事司機本人,那就直接起訴他。如果車輛另有其主,可以將肇事司機與車主作爲共同被告一起起訴。如果車主是單位,可以將單位一併作爲被告告上法庭。

此外,從維護權益受損一方利益的角度出發,國務院頒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還特別規定了車主承擔墊付責任的原則。車主承擔墊付責任是指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事後,承擔墊付責任的車主可向肇事司機追償。

第二步:拿到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機關,雖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經當事人予以質證,不能當然成爲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它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糾紛的重要證據,在訴訟中,對於證明雙方當事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義。案件起訴至法院後,法院固然應當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對事故責任進行確認,調查範圍不受公安機關責任認定書的限制,但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沒有確鑿證據推翻責任認定書的內容時,法院都會採信公安機關對責任的認定,並以此爲基礎確定有關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當事人在拿到交通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時,一定要仔細看清責任認定內容。如果不服,要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第三步: 合理要賠償

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涉及的賠償問題一般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傷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的範圍主要包括:修車費;車上貨物損失等。修車費:根據修車發票上的合理數額認定,如果車輛已經報廢應折價賠償;事故中車上物品的損壞賠償,應當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等。其中,誤工費包括兩部分,一是當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間不能上班造成的誤工費,二是因處理交通事故善後事宜的誤工費。

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受理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五)提交公安機關製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爲造成的結論。

二、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管轄法院是誰?

以下法院都有權管轄:事故發生地法院、車輛最先到達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任選其一進行訴訟。

實踐中考慮到案件送達、財產保全及先予執行等因素,建議在選擇管轄法院時:

第一,如果事故發生地的公安機關已查扣事故車輛的,宜由事故發生地法院管轄;

第二,否則,選擇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更有利於及時有效地解決好糾紛。

透過訴訟的方式解決雙方當事人交通事故賠償方面的一些爭議的話,完全是可以的,但是在這種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如果是起訴的話,需要提交書面的起訴書,而且在法院受理案件的時候就需要提交,日後想要補充的話是不可以的,但是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cheliang/shiguanli/67le0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