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車輛交通 >交通事故案例 >

魏X犯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魏X犯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檢察院。

魏X犯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魏X。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於2015年3月3日被天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天門市看守所。

辯護人胡妮,湖北晨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天門市人民檢察院以天檢公訴刑訴(2015)第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X犯交通肇事罪,於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門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肖XX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魏X及其辯護人胡妮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魏X持“B2”證駕駛鄂R×××××號牌小型普通客車沿009縣道由南向北行駛。19時30分許,行駛至天門市XX6組地段時,將同向行走的吳X撞倒致傷。吳X經天門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於同年3月1日死亡。

經天門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吳X因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導致腦功能障礙而死亡。天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魏X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吳X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被告人魏X對吳X積極進行施救,並主動打110電話報警。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實。

2015年4月17日,經武漢仲裁委員會調解,被告人魏X與被害人吳X的近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並按協議賠償吳X近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84400元。被害人吳X的近親屬對被告人魏X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魏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魏X的戶籍證明、被害人吳X的戶籍證明,武漢仲裁委員會調解書、協議書、收條及諒解書,天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和發破案經過、歸案經過,證人張X的證言,天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天門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法醫學屍體檢驗意見書,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爲,被告人魏X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爲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事故發生後,被告人魏X向公安機關報警並積極搶救被害人,歸案後如實供述其交通肇事的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魏X能真誠悔罪,透過向被害人近親屬賠償損失的方式獲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根據被告人魏X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對社區的影響,符合緩刑條件,可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魏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胡國亮

書記員  陳XX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cheliang/shiguanli/0ykw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