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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帶民事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帶民事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帶民事

    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2019)瓊96刑終113號

    原公訴機關海南省瓊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XX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瓊海市嘉積鎮興XX。法定代表人王X,系該公司經理。

    訴訟代理人李XX,海南XX律師。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X1,男,漢族,1956年8月17日出生,住海南省瓊海市。系本案被害人何X2兄。

    訴訟代理人陳XX,瓊海市XX法律工作者。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段X1,女,漢族,1990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欒川縣。系本案被害人段X2之女兒。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段X3,男,漢族,2001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欒川縣。系本案被害人段X2之兒子。

    段X1、段X3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昝XX、蒲陽波,河南天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李XX(又名李XX),男,漢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於海南省瓊海市,高中文化,貨車司機,住瓊海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於2018年6月13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同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瓊海市看守所。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XX,男,漢族,1984年4月8日出生,住海南省瓊海市。系本案肇事車輛的所有人。

    海南省瓊海市人民法院審理海南省瓊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暨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X1、段X1、段X3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於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瓊9002刑初24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原公訴機關未提出抗訴,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X1、段X1、段X3和原審被告人李XX、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XX均未提出上訴,但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XX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本案刑事部分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上訴人中國XX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李XX,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X1及其訴訟代理人陳XX,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段X1、段X3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昝XX,原審被告人李XX,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8年6月13日18時36分許,被告人李XX駕駛車牌號爲×××的中型自卸貨車沿加龍線自定安縣XX方向往瓊海市新市墟方向行駛,途經加龍線19KM+600M路段時,適遇被害人林X駕駛無號牌拼裝側三輪摩托車載着被害人何XX由對向行駛而至,由於李XX超速行駛且車輛在制動過程中偏左佔道,致使林X駕車在避讓過程中車輛駛出右側路面後側翻,×××號中型自卸貨車碰撞到對向行駛而來由被害人段X2駕駛的載有被害人鄧XX的車牌號爲×××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結果造成上述三車損壞,段X2、何XX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李XX棄車逃離現場,後於當天晚上21時許到瓊海市公安局新市派出所投案。瓊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林X、段X2、何XX、鄧XX無責任。案發後,×××車輛的車主李XX已賠償給被害人段X2的親屬30000元。

    另認定:被害人何XX於1967年2月20日出生,系海南省瓊海市××鎮,其生前沒有登記結婚,無子女,父母均已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X1系何XX唯一親屬。被害人段X2於1963年10月8日出生,系河南省××縣民,已離異,父母均已故,生育子女段X1、段X3,其中,段X3出生於2001年12月2日。

    肇事車輛×××中型自卸貨車所有人爲李XX,其爲肇事車輛向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XX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即商業三者險)各一份,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限自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第三者商業保險的保險期限自2018年1月4日至2019年1月3日。第三者商業保險的責任限額爲300000元。事故發生時,該肇事車輛在上述兩份保險的保險期限內。被告人李XX系李XX僱傭的司機。

    在原審庭審過程中,肇事車輛×××中型自卸貨車的所有人即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XX辯稱中國XX公司提交的投保單、保險條款、提示書、免責事項說明書上的簽名均非其本人手寫的,該保險公司未向其告知免責事項的內容。法庭要求中國XX公司就投保人簽名的真實性及是否盡到了說明與提示義務進一步向法庭提供證據,但該公司在庭審後未向原審法院提供相關的證據。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筆錄、現場記錄圖和現場照片,卡口監控視頻,鑑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歸案情況說明,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常住人口資訊表等書證,鑑定意見,證人段XX、馮XX、李X、李XX的證言,被害人鄧XX、林X的陳述,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辯解,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戶籍資料、親屬關係證明、收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機動車商業保險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等證據材料。

    原判認爲,被告人李XX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致使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並負事故全部責任,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爲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XX在交通肇事後逃逸,可從重處罰。被告人李XX在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原判還認爲,肇事車輛向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XX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時,該肇事車輛在上述兩份保險的保險期限內。被告人李XX在事故發生後,雖有逃逸行爲,但中國XX公司未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其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進行了明確說明及提示義務。因此,中國XX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範圍內應負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被告人李XX駕駛的肇事車輛×××中型自卸貨車向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XX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XX公司首先應在其承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110000元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300000元給兩方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方的賠償數額按照各自的損失比例確定。再次,因被告人李XX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XX僱傭的司機,發生事故時系在執行僱傭工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關於“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的規定,被告人李XX所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依法應由其僱主即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XX承擔,而由於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段X2、何XX死亡的嚴重後果,被告人李XX對事故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故應與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關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賠償項目及數額的問題。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交通肇事犯罪附帶民事訴訟除了不支援精神撫慰金,其餘的賠償項目和標準,均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兩方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如下:(一)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X1的經濟損失:1.喪葬費30000元,沒有超出2017年度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相關數據,應予准許;2.死亡賠償金,因被害人何XX系農村居民,其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其死亡賠償金爲258040元(12902元/年×20年)。以上兩項合計288040元。(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段X1、段X3的經濟損失:1.死亡賠償金,因被害人段X2系農村居民,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其死亡賠償金爲258040元(12902元/年×20年);2.喪葬費34530元,沒有超出2017年度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相關數據,應予准許;3.被撫養人生活費(段X3)7199.25元(9599元/年÷12個月/年×18個月÷2人)。以上各項合計299769.25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段X1、段X3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援。綜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X1的經濟損失爲288040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段X1、段X3的經濟損失爲299769.25元,兩方的經濟損失共計587809.25元。何X1一方佔總比例的49%,故中國XX公司應先行賠償200900元[(110000元+300000元)×49%],餘款87140元,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XX予以賠償。段X1、段X3一方佔總比例的51%,故中國XX公司應先行賠償209100元[(110000元+300000元)×51%],餘款90669.25元,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XX予以賠償,扣除其之前賠償的30000元,在本案中仍應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段X1、段X360669.25元。被告人李XX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XX的賠償責任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X1的經濟損失288040元,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XX公司先行賠償200900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XX賠償87140元。限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被告人李XX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XX的賠償責任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段X1、段X3的經濟損失299769.25元,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XX公司先行賠償209100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XX賠償90669.25元,扣除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XX之前已賠償的30000元,其應再賠償60669.25元。限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被告人李XX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XX的賠償責任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X1、段X1、段X3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中國XX公司上訴稱:1.上訴人只在×××號機動車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責任限額110000元內按何X1和段X1、段X3的損失比例承擔保險責任。2.因被保險人一方存在棄車逃逸的合同免責事由,上訴人依法依約不承擔商業第三者險保險責任限額內的保險責任。綜上,上訴人請求撤銷瓊海市人民法院(2018)瓊9002刑初24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二、三項判決內容,改判上訴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責任限額110000元內按何X1和段X1、段X3的損失比例承擔保險責任,超出部分由李XX、李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X1、段X1、段X3和原審被告人李XX、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XX均認爲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及附帶民事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李XX於2018年6月13日駕駛自卸貨車(車牌號:×××)途經加龍線19KM+600M路段,由於超速行駛且車輛在制動過程中偏左佔道,致使對向行駛由林X駕駛的載着被害人何XX的側三輪摩托車在避讓過程中駛出右側路面後側翻,後李XX駕駛的車輛碰撞到對向行駛的由被害人段X2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造成段X2、何XX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李XX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的事實清楚,以及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XX僱傭李XX駕駛汽車從事運輸工作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事實,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XX爲車牌號爲×××自卸貨車向中國XX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事實的事實清楚,原判採信的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亦予以確認,作爲定案的根據。

    二審期間,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X1、段X1、段X3和原審被告人李XX、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XX沒有提出新的證據。但上訴人中國XX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提出下列證據:

    1.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保險費刷卡記錄,證明就涉案車輛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中國XX公司於2018年1月3日收到保險費3329.68元。陳X在該收費憑證上簽名確認。

    2.電話錄音資料,證明陳X陳述了車主李XX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過程。陳X承攬保險業務後,李XX將保險費轉賬給陳X,陳X再交給中國XX公司,陳X代替李XX在相關的保險單材料上簽名。

    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採信、確認。

    關於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即在投保人李XX購買涉案車輛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過程中,中國XX公司是否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所簽訂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是否產生法律效力的問題。經查:原審被告人李XX駕駛的車牌號爲×××貨車,由該車輛所有人李XX於2018年1月3日在中國XX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1月4日至2019年1月3日,李XX已向中國XX公司交付保險費,中國XX公司出具相關保險單,並透過陳X交給李XX。該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系保險人中國XX公司和投保人李XX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雖然該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約定,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後,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在本案中,中國XX公司沒有審查投保人李XX和陳X是否存在委託代理法律關係,且在投保人李XX沒有到場情況下,任由陳X代替投保人李XX在相關的商業保險單、車險投保提示、免責事項說明書等材料上簽名,應視爲中國XX公司就該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未向投保人李XX進行明確說明,保險人沒有履行保險法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所簽訂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上訴人中國XX公司應當在被保險人所負責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因此,上訴人中國XX公司提出的上訴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本院認爲,原審被告人李XX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何XX、段X2死亡的後果,且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爲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原審被告人李X的犯罪行爲給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X1、段X1、段X3造成了經濟損失,依法亦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XX僱傭李XX駕駛汽車從事運輸工作,李XX在從事僱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李XX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李XX與僱主李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XX爲肇事車輛向上訴人中國XX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中國XX公司應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附帶民事判決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中國XX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爲終審裁定。

    審判長 黃XX

    審判員 符XX

    審判員 陸XX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XX

    書記員 胡XX

    附:本案適用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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