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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不捕期限滿以後怎麼處理?

定罪不捕期限滿以後怎麼處理?

在平時的工作生活中,如果有人從事違法亂紀的行爲,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定罪不捕也是一種常見的司法手段,這時候很多人就不懂專業人口中所說的定罪不捕期限代表的含義,構成這條罪名的條件又有哪些,期滿之後的處理情況有是怎樣的呢?下面小編來介紹一下。

定罪不捕期限滿以後怎麼處理?

一、定罪不捕條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適宜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定罪不捕是否等於不起訴?

定罪不捕,是涉嫌犯罪但沒有逮捕必要或者有法定不應當逮捕的情形。不捕決定作出後,犯罪嫌疑人就會被釋放,公安機關會採取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定罪不捕不等於不起訴,逮捕和起訴是刑事訴訟的兩個環節,由檢察院不同的部門實施,前者是批捕處辦理,後者是起訴處辦理。是否逮捕只是決定是否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問題,是程序問題;而是否不起訴是偵查工作結束後,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是否移送起訴交付審判問題,是實體問題。

三、定罪不捕期限滿以後怎麼處理?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定罪不捕的條件有很多,但並不等於不起訴,而且國家也對定罪不捕期限滿以後的處理情況做出了相關規定。當然,身爲一名生活在一個依法治國的安定的國家中的好公民,更應該多瞭解一些法律常識,提高自身素養,不做違法亂紀的事情。

標籤: 期限 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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