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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有效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案件有效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事案件有效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案件有效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①法定最高刑爲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5年。

②法定最高刑爲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爲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20年。如果20年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刑法》第88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這是此種追訴時效延長的前提條件。

第二,行爲人實施了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爲。我們應當將其解釋爲逃跑或者藏匿,使偵查或者審判無法進行的行爲。對於行爲人在立案診查或者案件受理後,僅僅實施了串供、毀滅犯罪證據等行爲,但沒有逃跑或者藏匿的,不能使用追訴時效的延長。雖然這些行爲也具有妨礙偵查或者審判的性質,但它們不能使診查或者審判無法進行,因此,它們不屬於我國《刑法》第88條第1款中所說的“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爲。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案件方面有一點肯定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國家在政策及其他各方面都給予了司法部門絕對的辦案權,在這樣的政策環境之下就必須要透過時間限制來提高司法部門的辦案效率,當然,司法機關必須要在法定追訴期之內保質保量的完成調查工作,而不是一味的考慮追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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