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受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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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一)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二)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屬於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檔案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2、時事新聞。
(三)欠缺作品實質要件的對象。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傳播報道他人採編的時事新聞應當註明出處;轉載未註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載的報刊出處的,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由此也可以認爲,時事新聞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著作權的法律保護。時事新聞是否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此一來,《著作權法》本身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就出現了不和諧的狀況,這也導致了法學界目前的分歧。
二、著作權法保護對象有哪些?
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的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
(四)美術、攝影作品;
(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事實上,關於時事新聞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是有分歧的。因爲相關的法律制度當中也規定在報道實施新聞的時候,應該註明最初報道的出處,不然的話也是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這樣的規定體現出了時事新聞的着作權也是受到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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