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別法人作品和特殊職務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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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區別法人作品和特殊職務作品?
法人作品和特殊職務作品均屬‘職務作品’範疇,所不同的是: 單位作品(或法人作品),是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單位被視爲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權。特殊職務作品,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製作,並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特殊職務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二、職務作品的司法解釋
職務作品是公民爲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一般而言,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可優先使用。在其作品完成後一定期限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1)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職務作品¥同於法人作品。
需要明確的是,法人作品和特殊職務作品都是屬於職務作品的一種,在司法實踐中,根據職務作品的產生原因,一般都著作人依據公司或者企業在其職務工作時所產生的,具體的著作權一般都是屬於單位所有,但特殊職務作品存在其它組織參與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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