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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科技成果評價費用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國防科技成果評價費用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國防科技成果評價費用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國防科技成果評價費用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第三條 國防科技成果鑑定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保證鑑定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第四條 國防科技成果鑑定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委)負責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國防科技成果鑑定工作。

承擔軍工任務的國務院其他部門(單位)負責管理其所屬或管理的單位完成的國防科技成果鑑定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行政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承擔軍工任務的地方單位完成的國防科技成果鑑定工作。

各軍工集團公司負責管理本集團公司及其成員單位完成的國防科技成果鑑定工作。

第五條 下列國防科技成果按本辦法進行鑑定:

(一)在武器裝備及其配套產品的科研(含預先研究、技術基礎)、生產、試驗以及相關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覈能和平利用、民用航天、民用航空、民用高性能船舶、民用爆破器材及其他主要滿足軍事目的的軍民兩用技術和產品開發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在國防基礎性技術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爲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國防科技工業軟科學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六條 已透過驗收、定型、標準審批,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國防科技成果,可以不再組織鑑定:

(一)驗收證書(檔案)、定型檔案、標準報批書等檔案中對技術創新點及技術水平進行了評價,並起到了與成果鑑定等同的作用;

(二)驗收證書(檔案)、定型檔案、標準報批書等檔案中包括了主要完成單位名單、主要完成人員名單、審查專家名單;

(三)主要完成單位人員未參加審查專家組。特殊情況下,可以有不超過四分之一的主要完成單位人員(非項目組成員)參加審查專家組,但主要完成單位的人員未作爲審查專家組組長或副組長。

國防科技成果的評價的費用,國家的有關法律有着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具體的操作中,自己要積極的踐行,這樣自己的利益維護纔會有着積極的意義,所以自己不能在費用的問題山出現錯誤,導致國家的技術應用的損失,因此自己要積極的處理此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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