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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以盈利爲標準嗎?

著作權侵權以盈利爲標準嗎?

著作權侵權以盈利爲標準嗎?

一、著作權侵權以盈利爲標準嗎?

著作權侵權以盈利爲標準的。侵犯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會構成犯罪。而違法所得達到三萬以上的,就構成數額較大。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二十六條 [侵犯著作權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以營利爲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或者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三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複製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於本條規定的“以營利爲目的”。

本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僞造、塗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檔案或者超出授權許可範圍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複製發行”,包括複製、發行或者既複製又發行的行爲。

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透過資訊網絡傳播他人制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行爲,應當視爲本條規定的“複製發行”。

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透過廣告、徵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發行”。

本條規定的“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爲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爲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二、著作權侵權的種類是什麼?

1、直接侵權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以任何方式複製、出版、發行、改編、翻譯、廣播、表演、展出、攝製電影等行爲,均構成對著作權的直接侵權。這種侵權行爲是主要打擊的對象。

2、間接侵權是指侵權人的侵權行爲是他人侵權行爲的繼續,從而構成間接侵權;或某人須對他人的行爲負一定責任,而他自己並沒有直接從事任何侵權的行爲。

3、違約侵權這種侵權行爲主要發生在著作權轉讓及著作權許可活動中,如著作權受讓人或被許可人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超出轉讓協議或許可協議的約定使用著作權。這種行爲既構成違約又構成侵權。這種情況在計算機軟件轉讓與許可使用中發生比較多。

4、部分侵權侵權行爲人不是全部複製、改編、翻譯或以其他方式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權使用他人的作品。

現實生活當中著作權侵權行爲,在進行認定的時候必須要嚴格遵守我國法律,還有司法解釋的規定來進行處理,如果未經他人同意進行就以盈利爲目的擅自的發行、複製他人的作品,都是屬於一種侵權的行爲。因此著作權侵權行爲應當是以盈利爲目的的。

標籤: 盈利 著作權 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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