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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適用什麼法律依據來保護公司的權益?

商標侵權適用什麼法律依據來保護公司的權益?

一、商標侵權適用什麼法律依據來保護公司的權益?

商標侵權適用什麼法律依據來保護公司的權益?

商標侵權適用商標法來保護公司的權益,商標專用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商標侵權行爲也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爲,在構成要件上與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爲有所不同。一般民事侵權行爲有四個構成要件:

1、侵權損害事實;

2、加害行爲的違法性;

3、違法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4、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

二、商標侵權表現形式

1、使用侵權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爲。使用侵權是實踐中常見的一類商標侵權行爲,根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必須經過商標註冊人的同意,並簽訂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如果未經同意即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無論其有無過錯,都會構成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這類侵權也是幾類侵權中最爲常見的一種。在社會上,與使用侵權密不可分的還有商標淡化,這是使用侵權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如一些企業或個人在未取得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形下,將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當作某類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使用,或者當作廠商名稱、域名使用,使該商標無法區別於該類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廠商名稱、域名,從而損害了該商標的顯著性,使得商標淡化。其直接侵害對象是商標,間接侵害對象是商譽。

2、銷售侵權

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爲。經銷商是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媒介,負有向消費者提供合格商品的義務。如果經銷商向消費者提供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無疑是在幫助商標侵權人實現其目的,有損商標註冊人及消費者的權益,故也將其規定爲商標侵權行爲。對這種商標侵權行爲,修訂前的《商標法》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在經銷商明知或應知其所經銷的商品爲侵權商品時,才追究經銷商的商標侵權責任,在經銷商無過錯時,不成立商標侵權行爲。但這種規定雖然考慮到了無過錯經銷商的利益,也有利於商品的流通,但是畢竟不利於保護商標權,而且在實踐中給執法帶來了一定困難。因爲經銷商一般都不會承認其是在“明知”或“應知”的情形下經銷侵權商品的,而判斷經銷商主觀上是否“明知”或“應知”並非輕而易舉的事。[6] 新《商標法》對此進行了修訂,取消了“明知”或“應知”的規定。《商標法》將這類行爲規定爲商標侵權行爲,是想在流通環節設定一道法律障礙,使假冒註冊商標行爲人的目的難以得逞,減少商標侵權行爲對社會造成的危害。

3、反向假冒侵權

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爲。這類侵權行爲是《商標法》修訂時新增加的。反向假冒之所以構成商標侵權,是因爲商標和它所標示的商品之間存在着一種不可分割的內在聯繫。這種內在聯繫隨着商標聲譽、商品聲譽的擴展而加深。而商標權的功能,在於維護該聯繫的穩定與發展。破壞該聯繫的行爲,影響了商標功能的正常發揮,也損及了他人商標權。在反向假冒中,行爲人並非商品的最終用戶,該行爲人爲地割裂了商標與商品之間應有的聯繫,剝奪了他人之註冊商標透過進一步流通來擴展其聲譽的機會,影響了消費者對商標註冊人的認知,導致商標註冊人的經濟利益不能完全實現,損害了商標權人對其註冊商標的專用權,自屬商標侵權。

4、其他侵權

除了使用侵權、銷售侵權、反向假冒侵權之外的給他人註冊商標權造成損害的行爲。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爲主要是指以下幾種行爲:即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爲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衆的行爲;故意爲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行爲。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列行爲也屬於《商標法》等52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爲:

第一,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爲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衆產生誤認的。如“華侖天奴”是國際上的一個知名品牌,但在國內,一些企業紛紛混水摸魚,以各種方式來混淆粗心的消費者,在某商場,就曾經出現過名爲“華侖天奴”有限公司生產的服裝,該企業生產的產品商標爲“化倫天奴”,而且該產品還以專櫃的形式出現在商場的顯要位置。

第二,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爲商標使用,誤導公衆,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第三,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爲域名,並且透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衆產生誤認的。

商標侵權行爲在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情況下,觸犯的不僅僅是《商標法》和有關民商事法律,更觸犯了刑事法律,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犯罪,依法將追究其刑事責任。[7]其中包括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四個罪名。以下實例即屬於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

公司在註冊商標時必須要確保該商標是自己的公司的職員獨立創作完成的,若是侵犯了其他公司的商標權,該公民無疑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金。註冊商標的司法機關也需要認真審覈,發現了商標類似的情形時不得允許其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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