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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到期如何續展怎樣辦理

國有土地到期如何續展怎樣辦理

一、國有土地到期如何續展怎樣辦理

國有土地到期如何續展怎樣辦理

①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

按照我國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政府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外,對申請續期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②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如果說土地使用證沒有申請續期,或者申請沒有獲得批准,土地使用權就會由國家無償收回。這一點也是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明確了的。

此外,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也就是說,國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無償收回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

二、爲什麼有的土地使用證上沒有使用年限?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使用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出讓土地使用權,這個是有年限的,住宅70年,商業40年,工業50年;

另一種是劃撥土地使用權,這個是沒有年限的。一般行政事業單位用地和歷史用地,都是發的這種證。

三、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有什麼區別?

劃撥土地,是原來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以前的供地方式,有償使用以後的基礎設施、公共建築也是劃撥土地。這種方式的土地沒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轉讓、出租,在轉讓的時候需要報政府同意後補繳土地出讓金。

出讓土地,是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以後出現的供地方式,用地人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方式的土地有使用年限,但可以自由的轉讓、抵押、出租,轉讓的時候隨時可以辦理,不需要政府同意。

相關的使用單位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時,應按照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辦理。到期前應積極的辦理這類土地使用權的續期,我國的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相關的審查和批准,按照這類相關土地的使用情況和相關的時間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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