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孕婦肚子裏的孩子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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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未出生的胎兒在法律上還不算一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因此,他也就不享受相應的權利,不承擔相應的義務。
從法律意義上來說,胎兒是不能享受分配徵地補償款、拆遷安置房面積、拆遷人頭費補償的權利的。
一些地方在實際拆遷活動中,對已婚但是沒有生小孩的夫婦,會計算一個孩子的安置名額,這個就要結合當地的補償安置政策來具體分析了。
《民法典》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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