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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遷過程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爲認定

強制拆遷過程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爲認定

強制拆遷過程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爲,大多出現在拆遷方違法強拆中,比如有不讓拍照錄像、圍追堵截、限制活動範圍、監禁監視,讓拆遷戶不能夠找第三方機構來幫助自己維權等等,都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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