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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數額標準

職務侵佔罪數額標準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

職務侵佔罪數額標準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6萬元)、五倍(100萬元)執行。

也就是說,非國家工作人員收回六萬元以上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責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00萬以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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