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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裁定失職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執行裁定失職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執行裁定失職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律師解析:執行裁定失職罪的犯罪構成包括:
1、犯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司法機關工作人員;
2、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
3、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威信;
4、客觀方面表現爲在執行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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