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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有的構成

侵佔罪有的構成

侵佔罪是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的行爲。侵佔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侵佔罪的犯罪對象是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或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爲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佔罪有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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