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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合議庭什麼意思

法院合議庭什麼意思

根據相關訴訟法規定,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
刑事訴訟法規定,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合議庭開庭審理並且評議後,應當作出判決。對於疑難、複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爲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根據三大訴訟法以及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法院對第一審的民事、經濟糾紛,刑事案件,除一部分簡單的適用簡易程序外,其餘的全部實行合議制,行政案件,無論繁簡,均由合議庭進行審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法院合議庭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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