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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多久告訴死刑犯執行時間

提前多久告訴死刑犯執行時間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死刑是屬於最爲嚴厲的刑事處罰措施,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級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執行命令後,要在七天內執行,所以一般是在執行前七天通知當事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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