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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怎麼認定

主犯怎麼認定

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
一、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或策劃於幕後、或指揮於現場者;
二、在聚衆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衆鬧事犯罪的聚頭,在整個聚衆鬧事過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聚衆犯罪”是指糾集多人共同實施一項犯罪活動。如聚衆鬥毆,聚衆哄搶公私財物的犯罪等。聚衆犯罪與犯罪集團不同,它是因進行一項犯罪將衆人聚集起來的,而不具有較固定的犯罪組織和成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主犯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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