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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提供不合格武器罪與生產僞劣產品罪

如何區分提供不合格武器罪與生產僞劣產品罪

區分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與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界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爲。

如何區分提供不合格武器罪與生產僞劣產品罪

兩罪在交付不合格產品、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區別在於:

一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武器裝備,後者的犯罪對象是武器裝備以外的產品。

二是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武器裝備質量管理秩序,後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產品質量管理和工商管理秩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條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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