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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管制刀具的判定標準

非法持有管制刀具的判定標準

持有下列刀具的認定非法持有管制刀具:
1、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
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後,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摺疊刀具。
4、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持有管制刀具的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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