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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緩刑數罪併罰怎麼判決

撤銷緩刑數罪併罰怎麼判決

根據法律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的刑罰,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的數罪併罰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的數罪併罰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數罪併罰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數罪併罰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撤銷緩刑數罪併罰怎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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