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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管理條例66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66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經濟高速轉型時期必然會導致期貨交易的日益發展的,雖然說我國現在的期貨交易的發展空間和速度都非常的快,但也因爲在法律制度方面缺乏強有力的監督,導致期貨交易在過往發生過某些人員投機的行爲,不過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出臺對這種現象還是有所震懾力的。那麼,期貨交易管理條例66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66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66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第六十六條?期貨公司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

(一)接受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委託的;

(二)允許客戶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辦理本條例第十九條所列事項的;

(四)違反規定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的;

(五)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的;

(六)爲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的;

(七)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的;

(八)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報送有關檔案、資料的;

(九)交易軟件、結算軟件不符合期貨公司審慎經營和風險管理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的要求的;

(十)不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的;

(十一)僞造、塗改或者不按照規定儲存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

(十二)任用不具備資格的期貨從業人員的;

(十三)僞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期貨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營許可證的;

(十四)進行混碼交易的;

(十五)拒絕或者妨礙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

(十六)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爲。

期貨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爲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期貨公司之外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有本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第十五項、第十六項所列行爲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未經批准擅自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股權的,拒不配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檢查,拒不按照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提供有關資訊和資料,或者報送、提供的資訊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可以看出,第66條是針對期貨公司的某些違規操作行爲的行政處罰手段。如果期貨公司在保證金不充足,沒有向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提供相關資料的,僞造期貨交易等這些違法行爲,最嚴重的是很有可能營業執照被吊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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