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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法的具體規定?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法的具體規定?

由於國家對環境問題的重視,越來越多的省份,就針對環境問題採取相應的整治條例,目的也是爲了我們國家能夠擁有一個很好的生存發展環境。地方上發佈環境整治條例,當地企業是非常關心的。因爲這和他們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關。在此,小編就爲大家收集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法的具體規定?

一、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條 爲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地表水體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本省管轄的海域環境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

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生活和農業面源等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水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增加水污染防治資金投入,確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水環境保護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考覈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爲對政府及其負責人考覈評價的內容。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轄區內飲用水安全、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工作,並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做好水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水環境的行爲進行檢舉;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檢舉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增強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的水環境保護意識,並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法是針對浙江省範圍內的水污染問題所採取的整治辦法。其他地方,可以借鑑浙江省先進的地方,然後將改進辦法用到自己所在地的水污染整治問題中去。水是生命之源,是我們發展所必須的東西。我們不能因爲一時的發展,而將水源給污染了,否則我們就會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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