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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中危險廢物方面如何定罪?

污染環境罪中危險廢物方面如何定罪?

污染環境罪中危險廢物方面如何定罪?

環境問題在我們生活中時常發生,爲制止和儘量減少環境污染的狀況發生,國家制定了相應的環境污染的立罪法案。其中,污染環境罪中危險廢物的危害尤甚,這會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爲此小編找了一些相關法規來認識一下污染環境罪中危險廢物的定罪準則。

一、在《刑法》中

第三百三十八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中

第一條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爲嚴重污染環境。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條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認定爲後果特別嚴重。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七條行爲人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範圍,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污染環境的共同犯罪論處。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

第七十五條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廢礦物油作爲危險廢物,各級公安機關和環保部門正在嚴厲打擊非法買賣、傾倒、處置廢礦物油行爲。

不僅是企業還是個人,在生產產品和處理垃圾的過程中,需要時刻注意危險廢物的處理方法。按照上文小編整理的幾項法規,有助於有關單位和企業對自己的污染處理問題以及危險廢物的處置方面進行一個更深刻的方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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