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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環境行政處罰細化標準的規定是怎樣的?

江西省環境行政處罰細化標準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江西省環境行政處罰細化標準的規定是怎樣的?

江西省環境行政處罰細化標準的規定是怎樣的?

《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第一條 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平公正、過罰相當、程序正當、綜合裁量、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等原則。

第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並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並處的,不得選擇適用。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先責令改正的,應當先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進行處罰。

第三條行政處罰相對人有下列從輕處罰情形之一的,可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基礎上從輕處理,但最低不得低於處罰下限:

(一)積極配合監督檢查、積極整改違法行爲的;

(二)主動交代違法事實或者坦白其他尚未被掌握的違法事實;

(三)檢舉揭發他人環境違法行爲,或者提供他人環境違法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四)違法行爲中止,及時消除污染,恢復原狀的;

(五)初次違法且污染程度低的;

(六)違法行爲人規模小、違法時間短、違法所得少、違法情節輕微的;

(七)其他可以考量的情形。

第四條 行政處罰相對人有下列從重處罰情形之一的,可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基礎上從重處理,但最高不得超過處罰上限:

(一)拒絕檢查或者拒不整改的;

(二)故意隱瞞編造事實推翻以前供述的;

(三)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環境違法行爲人的;

(四)造成環境污染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污染、減輕損失、恢復原狀的;

(五)一年內有兩次以上違法行爲或連續兩年以上存在違法行爲的;

(六)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環境污染的;

(七)違法行爲人規模大、違法時間長、違法所得多、違法情節惡劣的;

(八)其他可以考量的情形。

第五條 本省各級環保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原則上必須按照新修訂的《細化標準》行使自由裁量權。

第六條 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對本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按照新修訂的《細化標準》主動糾正。上級環保部門應當對下級環保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有權按照新修訂的《細化標準》責令糾正並予以通報。

第七條 新修訂的《細化標準》中有關自由裁量權的規定中,所稱“以上”不含本數、“以下”包含本數,具體細化幅度包含上限不包含下限。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在處罰的上、下限範圍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這些部門在作出具體的處罰決定之前,發現因違法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爲導致環境被污染,那麼一般會從重處罰實施環境污染行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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