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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資源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環境資源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一、環境資源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規定是怎樣的

環境資源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1、代理因環保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提出環境行政複議申請,並擔任申請人的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

2、擔任環境行政複議案件第三人的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

3、代理環境行政複議案件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提出書面答覆,並擔任被申請人的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

4、代理環境行政訴訟案件原告參與行政訴訟,包括起訴、出庭、上訴、申請執行、請求賠償等。

5、代理環境行政訴訟案件被告應訴,包括答辯、出庭、上訴等。

6、代理環境行政訴訟案件第三人蔘與行政訴訟。

二、環境複議程序

1、受理:

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複議申請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的處理。

2、審理程序及時限:

〈1〉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於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行政複議機關在審查行政複議案件時,必須對具體行政行爲和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事實和規範性檔案進行全面審查。

〈2〉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3、決定:

〈1〉決定的種類:決定維持;決定限期履行;決定撤銷、變更;決定被申請人限期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2〉行政複議決定書應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申請人爲個人的載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申請複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複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複議結論;救濟途徑;作出複議決定的年、月、日;複議機關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複議機關的印章。

〈3〉行政複議決定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

〈4〉行政複議的執行。

在法律規定中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是兩個並行的法律救濟制度,這兩種法律救濟制度都有對其合法權益起到保護作用。但這兩者也是有區別的,區別在於行政複議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制度,而行政訴訟屬於司法救濟,是由人民法院作出裁決的,屬於最後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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