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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責任因果關係怎麼確定?

環境污染責任因果關係怎麼確定?

環境污染責任因果關係怎麼確定?

環境侵權因果關係的推定,即在確定污染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時,如果無直接證據,可以透過間接證據推定其因果關係。原因在於:

第一,污染環境行爲的形式複雜多樣,同一危害後果可能由數個不同的行爲引起,而且絕大部分環境危害後果的發生,是由污染環境行爲和污染物的作用過程共同完成的,後者在法律上應認爲是環境違法行爲的繼續,環境違法行爲不是即時完成的,而是持續漸進的,使得其違法行爲的實施與危害後果的發展時間間隔較長,其因果關係具有不緊密性和隱蔽性,證據也易滅失。

第二,由於人力、物力和科學技術的侷限,要查明環境違法行爲與危害後果之間的關係尚非力所能及。如果處理環境案件仍要求有嚴密科學的因果關係的證明,並按通常的訴訟程序去查證,就會拖延訴訟時間,使受害人無法得到及時的賠償。

第三,在確定因果關係時,多因一果的現象經常出現,如數家工廠向同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致使飲用該河水的居民感染疾病。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很難或根本無法證明誰是致害人,他只需證明分別存在時間、地域和致害物質的同一性,則可成立共同侵權行爲的推定,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致害人,應按照排污量的比例分別承擔賠償責任。

污染環境的行爲具有複雜性、漸進性、多樣性的特點。作爲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污染環境行爲,一般情況下是違法的,特殊情況下是不違法的。由於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所以在其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環境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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