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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是什麼?

大氣污染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是什麼?

一、大氣污染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是什麼?

大氣污染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是什麼?

各省有關大氣污染防治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有所不同,具體可以檢視當地政府下發的檔案。

《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條違反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透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第一百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並儲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執行的;

(四)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設定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二、行政處罰的適用規則是怎樣的?

1、高位法優先適用規則

環保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環保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環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政府規章;省級政府制定的環保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規章。

2、特別法優先適用規則

同一機關制定的環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3、新法優先適用規則

同一機關制定的環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4、地方法規優先適用情形

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依據環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授權,並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的具體規定,與環保部門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優先適用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對於環境的保護是非常的重視的,因爲這將會直接的關係到人類的生存,所以也一定這種情況的話,必然是需要按照我們國家法律規定來進行一定的處罰的,這主要指的就是行政方面的一些主罰的措施,至於具體的材料是有自由裁量的空間的,應當是根據當地所下發的檔案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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